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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208期 耶穌召我來行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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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靈或屬世?──基督宗教學院的倫理挑戰
我們相信宗教學院一方面是屬靈團體,而另一方面也是屬世法律所管轄的團體。……神學院有守法律的義務,但更應超越法律,以自我要求守盟約、守誡命的道德標準為其最優先要求。
關鍵字:宗教學院  性平法 
作者/楊順從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台南神學院牧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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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幾年來,台灣的宗教學院紛紛在教育部立案,正式進入台灣教育部所管轄的範圍內。然而以宗教為名立案的宗教學院,就以基督宗教學院為例,最近在處理如校園性平申訴案件時,面對教育部法條所規定的《性平法》……等等,與宗教學院所標榜的「和解、寬恕」的信仰之間,看似有著無法避免的種種矛盾,甚至是衝突。
 
換言之,面對立案的宗教學院,教職員生在處理個人道德之爭議或倫理事件時的紛紛擾擾,與教育部的法規之間,有無所適從的現象產生。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牽涉到宗教學院到底是所謂的屬靈團體或是屬世團體?或兩者皆無關聯?到底宗教團體面對以上這些爭議時,應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呢?
 
在此背景之下,筆者嘗試以基督宗教的角度,回到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到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兩個國度,以及加爾文對基督徒生活的看法,到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論信仰團體的本質的觀點,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兩個國度 

長久以來,基督徒生活在至少兩種迷思當中,主要是提及基督教團體對於世界的態度是什麼?
 
一種是對世界採取敵對的態度,完全厭惡這世界,認為世界所發生的一切是與我們毫無相關的,因為會影響我們與上主的交通。所以在其生活當中,有意無意間故意和世界脫離,盡量離群索居。然而這種生活,在現今的全球化之影響下,似乎愈來愈不可行,因為世界所發生的一切,皆與人類本身息息相關。
 
另一種迷思就是取入世傾向的宗教團體,而這又會牽涉到現今基督教團體在世界當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問題。例如以路德所主張的「兩個王國論」而言,路德承接了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的思想,將世界分為「基督的國度」與「世俗的國度」兩個王國。當然對路德而言,基督的國度就是如教會的信仰屬靈團體,而世俗的國度就是教會以外的現今政治和社會的屬世團體。
 
這是兩個互不干涉的範疇,而基督徒同時都生活在這兩個國度裡面。路德還曾用麥子與稗子同時存在,來形容處於這兩個國度之中的信徒生活,善惡還是可以加以區別,而路德是採實用主義來承認兩者是不能分隔開的。也就是說,基督徒生活在基督國度的屬靈團體,同時也生活在世俗國度之內。在基督的國度裏,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所強調的是要愛敵人、要饒寬恕等等的要求;而在屬世的國度裡面,較不重視這種道德標準。
 
然而對路德而言,屬世統治者參與世俗的世界中,卻也在履行上主的工作。同時在另一方面,上主管理世界,則是藉著世俗權柄的刀劍等的強制力。這是由於人不可能不犯罪,所以要用刀劍來管轄。教會的屬靈權柄是勸導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所關注的主要是個人的靈魂,不是其身體或財物。相對地,如國家是屬世俗權柄所管轄,較不是用勸導性的方式在統治,而是要使用較有強制性的力量;所關注的是個人的身體與財物,而不是他的靈魂。
 
這對加爾文而言,大致可以看出他承襲了路德的兩國論思想,以此來維持政治與教會秩序,並作為正統教義的教導。然而不論是屬世的政治或屬靈權柄,都運用上主所賦予的獨特資源,來維持同一群子民的紀律。此外,教會團體也不能逾越任何屬地方官員的事務,地方官員也不能擔當任何屬教會的事務。屬世的政治權柄有其強制的權力,屬靈權柄則是運用其教導的職事來推廣德行。
 
然而加爾文認為,信仰群體有權柄向地方官員解釋:在某一處境下,上主的話語有何要求。在某方面,地方官員則能夠抗衡屬靈的信仰團體,削弱後者在政府中的角色。地方官員與牧職都是受託同一事務,兩者分別在於其可用的工具及各自的權柄中管轄,是互相補足而不是互相競爭。地方官員與教會團體都是同一位上主的器皿與僕人,受託同一使命,只是其行動的範圍與方式有分別。
 
此外,加爾文對於基督徒應該有的生活亦有其看法;他認為今生是過渡的和暫時性的。他鼓勵人盼望永遠的價值:「最正確及可靠的方法是輕視今生,默想天國的永生。」也就說,他看輕今生;然而這是拿今生與永生相較之下的看輕,不是忽略今生。雖今生是暫時的,但上主在今生賞賜食物不只是免於飢餓,也希望人吃得快樂。然而加爾文要我們知道:要時時記住,自己所行的一切都要向上主交代;基督徒生活的中心就是回應上主的呼召,要對上主負責。重視上主對各人的呼召,上主也在不同的處境中,將不同的責任交付給各人。
 
信仰團體的特質 

依路德和加爾文的看法,屬靈團體與屬世團體之間,本來就有張力存在,亦有其應該扮演的互補功能。進一步來看,強調屬靈的信仰團體應該要顯示出什麼樣的特質呢?
 
侯活士在其《異類僑居者:有別於世界的信仰群體》(Resident Aliens:Life in the Christian Colony )中就曾提出,以教會為例,教會這個屬靈團體本身就應該說出所信且活出所信,突顯出教會是什麼,而不是做什麼。教會信仰團體生活具有敘事特質,也就是教會這共同體應呈現其見證,具體呈現所信。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教會是由一群有德性的人呈現教會應當是什麼樣子,也叫人看到被釘十架的耶穌基督,以行動來講述教會的故事。所以,基督徒的政治責任是要成為真實的教會,而非改變世界,是要成為十字架的團體。
 
另外,他所強調的倫理,是反對將倫理學理解為一種針對性行為,選擇成只有簡單的對與錯的問題。強調道德自我與行為乃息息相關,個體往往是經由塑造的社群性中認識:「我們應該成為怎樣的人」,而非僅僅是「我們應該怎樣做」的問題。
 
進一步而言,宗教團體應是怎樣的一個團體呢?要顯示出什麼樣的德行呢?侯活士提到,教會本身是一個聖潔的、有品格的團體,是「滿有寬恕、忍耐、和平、恩慈、仁愛和公義等特質的群體。」而模仿基督可說是教會主要的道德生活目標。「在基督裏,以基督的心為心。」(腓2:6-7)他指出,和平的實踐是基於寬恕罪惡而非忘記罪惡,寬恕是教會這個品格團體所必須實踐的。寬恕的德性要求人放開已獲得的權力,放棄控制、改革世界的慾望;不再為權力和暴力所主導,使得教會成為寬恕的團體,如此與世界有所區別,這也是基督復活的力量。教會作為聖潔的團體,若要成就寬恕以見證和平,忍耐是必不可少的。
 
屬靈或屬世之張力 

延續侯活士的信仰團體應是呈現其德行特質的團體,在實質上如何表現出來呢?對信仰團體而言,很自然地就有其應守的盟約和規則,顯示其與世俗團體的相異性。這盟約和規則,與社會的契約截然不同。此外,基督教傳統中所強調的盟約的委身,能為我們提供另一種理解道德規則的方式。盟約不僅是一組規則,也是一個長久的委身關係,維持規則是對盟約忠誠的一部分。此外,也藉由盟約,將道德律定位為人際間或個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盟約尋求一種參與其中的所有人共有的規則,也就是說,盟約中的規則具體要求我們,並將其獨特的非普世性的責任加諸於我們。
 
基督教的宗教團體也由於盟約,讓我們得以辨識其成員身分,使彼此的期待能夠有所具體化。如此,盟約團體必須對盟約內其他人有一個更深入的個人委身要求。不論個人願不願意,宗教團體中的個人皆有守約的要求和義務。也就是說,宗教團體本身是一個要求高標準的自律性團體。很自然地,宗教團體也有守法律的要求,就如加爾文所說的,有強制力的世俗團體的要求,因為世俗團體與教會團體都是同一位上主的器皿與僕人,受託同一使命,而不是互相競爭。在此了解之下,屬宗教團體的神學院,亦應學習加爾文所強調的,要向有公權力的官方解釋在某一處境下信仰團體的特性。
 
我們相信宗教學院一方面是屬靈團體,另一方面也是屬世法律所管轄的團體。然而,神學院除了要守現有的法律,更應該強調有守超越法律的高道德標準的義務,因為其本身就是為了這些而存在的盟約團體,尋求如侯活士的描述的成為聖潔有品格的團體。也就是說,神學院有守法律的義務,但更應守超越法律,以自我要求守盟約、守誡命的道德標準為其最優先要求。如此,也才能夠藉此顯示宗教團體的獨特性,否則與外界的立案學校有何差別?更何況宗教團體除了本身就是標榜這些高標準的道德信仰團體外,更有在屬世的世界中為基督做見證的使命!
 
參考資料: 

1.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翻譯小組。二版。台北市:加爾文,2011。
 
2. 麥格夫。《宗教改革運動思潮》。蔡錦圖、陳佐人譯。香港:基道,2006。
 
3. 曹偉彤。《敍事與倫理》。第二版。香港:香港浸信會神學院,2005。
 
4. 楊順從,<基督徒的公民責任>,《新使者》104期,200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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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s://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208 期 耶穌召我來行天路 (4-9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208期  2026年  6月 耶穌召我來行天路 208
本期主題:耶穌召我來行天路
發行日期:202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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