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與性別研究學者認為,不論是男是女,「性別」都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狀態,而是一種積極建構的轉變過程(becoming)。美國後結構主義女性主義者巴特勒(Judith Bulter)認為,性別不是名詞,反而是一種行動(doing),她舉例說明,當醫生將新生兒從子宮取出,並宣告「這是男孩/女孩」的那一刻起,性/別就不斷地被社會、文化、話語體系所定義,而此處所定義的內容,便是人的性/別:各種話語體系相互交錯的過程不斷地進行。
故此,巴特勒提出性別展演性(performativity)概念。在解釋這個概念時,她刻意用某種反向邏輯的方式指出,性別彷彿是一種表演,但表演之先必須先有個主體(人),而主體在「表演」的過程中,則被不斷地賦予各種意義。這個推衍過程,主要是為打破性別二元框架(binary)對於所謂「男人」、「女人」、「丈夫」、「妻子」等性別身份的認知,主張這些身份並非確切存在(ontologically true),而是透過後天建構起來的。(註1)
換句話說,沒有人是帶著「性別」出世的,性別是總是之後才建立起來的認知。一個生理上被歸類為男人或是女人的,並非生來就有男性特質或女性特質,而是透過上述各種賦予意義的過程,才變成男人或女人。
在多元性別認同觀點中,所對應的男性特質與女性特質,並非永遠都固定對應於生理性別,在性別議題的討論中,稱這些轉變的過程為「性別認同」。性別不只是一種純生物性的理解,還包含社會性的意義,包括從各種自我認同與人際關係交織中建立的認知,而歷史與宗教語言,也透過社會性的因素,如文化、、風俗傳統,形成了我們對於性別與身體的思考。
要理解跳脫性別二(分)元化的概念,可借助美國人類性科學研究學者金賽博士(Alfred Charles Kinsey,一八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性別光譜」的來入門。
生理性別 sex
性(sex),指的是跟生理/身體相關的性別,或稱生理性別;包括生理上的女性、生理上的男性,或是擁有雙重生理性別的雙性人。
性別認同 gender identity
傳統對性別的理解認為,生理性別男性的人,表現得一定像個男人、認同自己是男性、喜歡女性,生理性別女性的人,表現得一定像個女人、認同自己是女性、喜歡男性。如今醫學與各類社會科學研究,已告訴我們並非如此。
性別氣質 gender expression
性別(gender),指的是我們在社會上表現出的性別身份,或稱社會性別。例如,長髮、溫柔等傳統想像裡的女人樣貌,男子氣概,男子有淚不輕彈等,都是性別在社會面向上一種展示。社會性別是透過文化所建構出的分別及區隔,因此也被稱之為「文化性別」。對社會性別科學研究及關注的焦點,在於探討不同的社會文化,如何在具有不同性徵者身上,建構出其具有規範性的活動與態度。例如「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與生理上的性無關,而是由文化決定男人該做什麼,女人該做什麼。(註2)
「男性陽剛氣質」(masculinity)與「女性陰柔特質」(femininity)這個詞組的概念,同樣來自社會文化對於男女外貌、行為的界定與規範。(註3) 男性被期待剛毅勇猛,女性則被要求賢慧溫柔,凡不符合此二分法典型種類者之行為,則易受社會排擠、抑制、打壓與歧視,例如,就讀於屏東縣高樹國中葉永鋕,因不同的性別氣質長期遭到同學霸凌,不敢在下課時間去上廁所。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早上,葉永鋕在下課提前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來被發現倒臥血泊中,送醫後仍過世。
此事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性別教育的相關討論,並促成《兩性平等教育法》,於二〇〇四年正式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從兩性教育延伸轉化成為多元性別平等教育。(註4)
性傾向 sexual orientation
是指一個人對特定性別的持久性情感、浪漫、與性吸引力。
多元性別認同教育的目的還包含另一個層面的意義,亦即對抗父權體制(patriarchy),抵抗男性中心的權力支配。「父權體制」滲入日常生活的各種層面,男尊女卑之性別層級無所不在,在性別分工上也常常曝露「父權體制」下的不公義。
因性別區隔的就業市場,出現男女同工不同酬,或是職業上的性別階層化或歧視等現象,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就曾表示,為了落實兩性平權,應該讓女性服一年的「照顧役」,去幫忙有需要的家庭照顧小孩,增加國人生育意願,這種把女性擺在只能在家照顧小孩的想法,仍是一種父權心態下對於性別分工的刻板觀念。(註5) 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議會代表銓衡上制定有女性議員保障名額的做法,則是一種企圖透過制度的建立,打破性別分工失衡的做法。
聖經的形塑成書,也未能免除這樣的遺憾,而讀者如何引用、理解與詮釋經文,一樣會受到來自所處文化、身份認同、族群意識等框架規範的影響。因此,我們不僅需要對理解經文背景脈絡,避免出現過度脫離經文時代背景的解釋,在關於性別認識的觀點上,更需要小心辯查,不陷入父權中心的觀點,
二、性別意識如何影響經文詮釋-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同性婚姻議題牧函」為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二〇一四年對於同性戀是否應該與異性戀享有同樣的結婚權利,發表了「同性婚姻議題牧函」(以下簡稱「牧函」),文中表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信仰告白使我們從信仰中反省與喚醒我們相信上帝賦予人類尊嚴,能力,與上帝的創造同工並管理世界的權柄,正與創世紀第一章:「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一27-28),相互對應出上帝創造男女所發展出人類社會總體價值之信念。
接著又說:
「(1)我們相信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男造女,性別乃是上帝的創造與攝理;在一男一女婚姻內的性關係才是上帝所喜悅及賜福。」
牧函直接援引這段經文,詮釋此乃現代婚姻制度定義,以及婚姻關係中的性別關係是以一生理男性和一生理女性為絕對基礎等。在此有幾個地方需要重新思考。
1.「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男造女,性別乃是上帝的創造與攝理」當中的「男、女」指的是生理性別嗎?生理性別若是上帝的創造與攝理,那這段話是否也應該包含了雙性人(bisex),就是出生就擁有兩種性特徵的人,否則就是排擠?
2.牧函將「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引用並詮釋為「在一男一女婚姻內的性關係才是上帝所喜悅及賜福。」如前所述,性別並非只是單純生物性的定義,還包含社會性中各種自我認同與人際關係的建構,正好證明了,牧函對經文詮釋,是建立在必須被反省的性別二元化思維之上。
3. 牧函將「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解釋為能夠生殖繁衍的婚姻,才是上帝的祝福,這忽略了古代猶太律法中,有關於婚姻當中性關係對婦女的規範,以及性別分工的問題,是如何造成性別身份認同建構上的箝制。
不論是婚姻,或是夫妻間靈肉情慾滿足上的義務,古代猶太社會,都不是建立在兩性均等的基礎上,而是以男性為中心觀點作為出發。因此,結婚,不是古代猶太社會下女性的責任義務,因為結婚是男人必須肩負的責任,女人只能被動地接受安排,而生殖繁衍的責任,是落在男性而非女性身上。有時候女性的身體,淪落成只是個為了實踐父權社會中某個價值意義的工具載體(例如創世記十六章中莎萊因無法生育,就指示女奴夏甲與亞伯蘭發生性關係,好為亞伯蘭生下子嗣)。猶太律法中婚姻之於男性,其中一個最大的目的,是為了駕馭男人的性慾,使之受到控制,而女性對於身體與情慾的感受與經驗敘述,往往不是來自本人第一手的資料,而是透過男性對女性身體情慾感受的想像的轉述。
4.婚姻與婚姻制度是兩件不同的事
「造男造女」指的不是生理性別,更不是作為婚姻制度只能建立在生理性別一男一女的證明,因為婚姻與婚姻制度是兩件不同的事。
根據妥拉律法(Torah law)的規定,古代猶太人有三種與女性完成婚姻的方式:
a、透過非常低的金錢交易,通常是一個Perutah(古代最小幣值的猶太貨幣),因此象徵性的意義大於實質上的金錢價值。
b、男方給女方一份婚姻文件,說明他打算與她結婚。
c 、透過發生性關係,達至婚姻的目的。
第三種方式後來被禁止。一般為了使訂婚生效,交易過程必須由兩名猶太證人見證,而訂婚最常的習慣是透過金錢交易來達到對婚姻的鞏固。另外,在古代,猶太人婚姻分兩個階段(訂婚與結婚),並且是在不同的場合完成的,通常相隔一整年,而這段時間新郎將進行對托拉的研究。 訂婚與結婚通常伴隨著慶典,但到了十二世紀,這種做法已經結束,其原因之一是當時猶太社區普遍貧困,人們根本無法負擔兩次慶祝活動的費用而作罷。
另外,古代猶太律法允許一夫多妻,認為一個男人是可以自我分成不同的部分,並允許每個部分與另一個女人建立婚姻關係,但女人是不被允許這麼做的。塔木德有個特殊的規定,就是國王不能與超過十八個女性結婚,因為國王的婚姻中有不少是政治性的聯姻,過多的伴侶會對其兼顧政治責任產生不良的影響,例如所羅門王娶了上千的女子(列王記上十一3)。可惜通常我們都把「女性」這個性別,當作是影響所羅門當個好王的禍害根源,但真正的原因,其實是政治婚姻背後複雜的權力鬥爭。
這或許說明了,婚姻制度是一個隨著歷史,不斷變化的事實。它與兩人進入婚姻者是否相愛無關,而與當下的法律制度有關,而且不論那個制度是否公平公義與否,保障或制約在制度當中作為核心的人(男人)才是它存在的目的。
荷蘭政府「家庭法」中對於婚姻的關係樣式有以下的定義:
「在荷蘭,伴侶可以選擇法律規定下兩種不同形式的生活安排:他們可以結婚,登記成為伴侶。 也可以簽署同居協議,當然也可以在沒有簽署任何正式協議的情況下共同生活。」
“In the Netherlands partners can choose from two different forms of living arrangement that are regulated by law: they can marry, enter into a registered partnership. It is also possible to sign a cohabitation agreement, and of course to live together without signing any formal agreement.” (註6)
「當然也可以在沒有簽署任何正式協議的情況下共同生活。」這句看似幽默俏皮,但也清楚地指出,作為全體國民的國家權力機構,在於個人感情關係中的定位,首先是法律權利上的維護者,而不是感情關係意義或家庭價值的佈道者。而「結婚」與「同居」兩者間最大的差別,是在於離婚後財產該如何處置。這當中不涉及感情,也與性別無關,而是攸關財務的保障與分配權利,而法律首要的任務就是平等保障關係中的雙方。
以上這些都告訴我們,不論是在聖經中的世界,或是我們真實生活的處境,婚姻與婚姻制度,一直都是兩件不同的事。
三、「造男造女」是創造兩個相互吸引的生命,而不是性別
「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
透過多元性別認識的觀點以及歷史,我們知道「造男造女」並非是人類二元生理性別創造的證明,也不是婚姻制度的基礎。那麼,它存在著什麼樣的創造意義?
這裡,我們可以將「男 - 女」,視為一種極性(polarity)產生的象徵,如磁鐵般相互吸引的極性關係。
在第一個創造的敘事中,雖然重複的短語成為這段經文的重點-『上帝說:「我們要照著自己的形像,自己的樣式造人」』(創一26)、「於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他造了他們,有男,有女。」(創一27),但這卻不是第一個創造敘事的最高潮(安息日才是)。而在第二個創造的敘事中,最高潮是上帝將動物帶到世界,並隨後形成女人、將之帶到男人面前的時刻,透過這個敘述時來表達其高峰。
男人(極)對女人(極)的認識,表明了上帝是在此完成祂的的創造,而「我要為他造一個合適的伴侶來幫助他。」(創二18)則代表上帝對人類的創造,是通過提供兩極所需的互相幫補,來達至創造的完善。換句話說,上帝所創造的,是兩個互相吸引的生命,而非只是表面上的生理性別。
那人說: 這終於是我骨中的骨,
肉中的肉;
我要叫她做「女人」,
因為她從「男人」出來。
因此,男人要離開自己的父母,跟他的妻子結合,兩個人成為一體。
那人跟他的妻子都光著身體,然而他們並不害羞。」(創二23-25)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舊約中,強調男性和女性作為人類特徵的獨特之處,尤其是第二個創造敘事中,關於男性和女性的性結合的描述,與如今我們對婚姻的理解、婚姻制度的性質或生育產生後代一事沒有任何關聯與興趣。「兩個人成為一體」一詞則生動地提醒我們,這裡描繪的不是任何純粹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情愛和物理意義上的性慾。性慾(sexuality)的存在提醒我們,它來自創造者上帝,它也是人性一個決定性的標誌。不論我們是什麼性別,性傾向,當我們能夠感受到需要,渴望或相互吸引時,人類關係的建立就在當中展開,而這是否也意味著「上帝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所帶給我們祝福的意義?
註:
* 雙靈人(Two Spirits)又稱 “berdaches",在北美原住民中,存在雙靈(Two-Spirit)的概念。指一個人同時擁有兩種性別靈魂的人,通常極受到他們部落的尊重和敬畏。 他們融入兩性的能力使他們變得強大而神秘。 一些女性扮演獵人/戰士的角色並與已婚女性結婚。 有些男人打扮成女性,熟練做飯,編織,唱歌和陶器。 其他人成為護士,治療師或巫師。在育空(Yukon)地區,拒絕婚姻和生育子女的女性,常常作男性裝扮並參與狩獵行動。蘇族(Sioux)的女性也是如此,她們成為戰士並且和女人結婚。然而當西方宣教士進入當地之後,對於 “berdaches”,則是以帶有歧視的「男妓」來取代原有的稱呼,試圖改變部落原本對 “berdaches"的態度與觀念。
1 茱蒂・巴特勒(Judith Butler),《性/別惑亂:女性主義與身份顛覆》,苗栗:桂冠出版社,2008年,38頁。
2 第三章,游美惠,〈性別與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譚光鼎、劉美慧、游美惠編著,台北:高等出版社,2012年,64頁。
3 同上。
4 維基百科,〈葉永鋕事件〉,葉永鋕事件,最後瀏覽日:2018年3月22日。
5 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22024,最後瀏覽日: 2018年10月15日。
6 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family-law/marriage-registered-partnership-and-cohabitation-agre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