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多數社會大眾一樣,鄭捷事件發生後,我都不斷關注事件的發展,直到他「伏法」為止。這四年多來,這案件也成為我課堂上的討論案例。這件事不僅是受害家庭的至痛,也擾動我們絕大多數人的情緒,在心裡留下懸而未決的疑問:鄭捷為何犯案?為何一心求死?與家人關係如何?他犯案後有後悔嗎?為何國家執法如此迅速?
然而,這些問題可能再也無法知道真正的答案。去探究這些問題,並非刻意挑起傷痛,而是單純想要理解,這個我們每個人都參與建構的社會,為何會產生如此巨大的惡?而身為社會建構者的我們,是否有份於造就這個事件?哪怕只是參與小小一部分!
再者,這個社會建構了我,我是否也擁有與「他」一樣的素質成份,只是不自覺?哪怕是小小一部分,我都該去意識並且讓自己被改造醫治,避免擴大放縱了「惡」的可能性,給自己與他人造成難以彌補的遺憾。
即便沒有上面兩個考量,瞭解這事件的來龍去脈,至少能讓自己遠離這類人,以及可能被傷害的情境。
課堂上,我經常問學生兩個問題,第一:如果你是他父母,你會多快、多徹底的暴露在媒體面前,主動向受害家屬與社會致歉?第二:你希望「他」在伏法前,誠信懺悔嗎?
學生的回應很多樣。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呈現了台灣社會的問題,諸如惡劣弱智的媒體操作、對犯案人與家屬的妖魔化、死刑存廢的情緒性爭辯、對司法程序的陌生與不信任等等。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一直讓我很驚訝,因為不願意看見犯人死前真心悔過的人,總超過想像的多,幾乎都在半數以上,年輕人的理由大部分是:「他悔改了,能恢復受害者的生活或生命嗎?有什麼差別呢?」
「我不想看見他悔改,那一定是騙人的!」
「我不想再看到他,這種人應該盡快槍決!」
「他有沒有悔改,不干我的事,是他自己的事!」。
學生們的答案也都有一定的處境脈絡,罪犯悔改無法證明真心或假意,也都於事無補。但是,「願意去期待,並鼓勵一個犯錯的人真心悔過」,是這個社會人際關係的溫度;願意給犯錯的人重生的機會越少,社會暴戾的氣氛就越濃。
C. S. Lewis 說:「去愛,本來就是一件得冒風險的事。愛任何事物,都難保不會有心碎的可能。」也因此,當我們越不願意冒風險去理解他人行為(不論善行、惡行)背後的原因,並且不願意承認自己可能在對方的行為中,有該負責的成分時,我們就遠離了善,趨近了惡;而我們選擇的積累,正是造成這個社會趨善或趨惡的原因。
或許,這就是導演希望這劇達到的意義——我們在社會中參與個人的選擇,決定了我們與善、與惡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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