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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205期 寄給羅馬人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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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淺說
保羅新觀「新」在哪裡?
保羅新觀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詮釋窗口。無論是否完全接受其觀點,它都促使我們重新審視保羅書信,思考第一世紀的歷史語境,並反思我們自己的詮釋前設。
關鍵字:保羅 
作者/蔡銘偉 (台灣神學院新約神學博士)
在二十世紀後期,聖經研究領域經歷了一場深刻的變革。這場變革的核心是對使徒保羅神學的重新理解,尤其是對第一世紀猶太教本質的重新評估。這個學術運動被稱為「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 NPP),它挑戰了延續數百年的傳統詮釋,並對保羅神學、早期基督教歷史,以及基督教與猶太教的關係產生了深遠影響。
 
傳統的保羅詮釋

要理解保羅新觀的革命性意義,我們必須先回顧傳統的保羅詮釋。馬丁路德的羅馬書詮釋奠定了基督新教對保羅神學的基本框架。路德深受個人罪咎感困擾,因此他進入修道院,為了尋求「我這個罪人如何才能找到一位施恩的上帝?」這個核心問題的答案。
 
在路德的詮釋中,第一世紀猶太教被描繪為一種律法主義的宗教,強調透過遵守律法來「賺取」救恩。相對地,保羅的「因信稱義」被視為對這種律法主義的直接反駁,強調救恩完全出於上帝的恩典,與人的行為無關。這種「律法與恩典」、「行為與信心」的對立,成為傳統新教神學的核心框架。
 
從馬丁路德之後約有四百多年,基督新教對羅馬書的傳統觀點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核心特徵:
 
1. 猶太教的律法主義形象:第一世紀猶太教被描繪為功德主義的宗教,強調透過遵守律法、累積功德,以獲得救恩。
 
2. 因信稱義的中心地位:「因信稱義」被視為保羅神學的核心,是教會存立的關鍵教義。
 
3. 律法與福音的對立:保羅的福音信息與猶太教的律法要求形成鮮明對比。
 
4. 個人罪咎與救贖的焦點:保羅的神學主要處理個人在上帝面前的罪咎感和救贖需求。
 
傳統觀點受到挑戰

在保羅新觀正式興起之前,已有學者開始質疑傳統觀點。例如著名的非洲宣教師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認為:稱義教義只是保羅對抗當時猶太教的論辯性教義,而非其思想的生成原則。史懷哲更將稱義視為保羅神學的「次級火山口」,其核心是「在基督裡的神秘參與」。
 
克里斯特・施坦達爾(Krister Stendahl)在1963年的重要論文中提出,西方基督教的內省式良心觀扭曲了保羅。他認為保羅的關鍵問題不是個人罪咎感,而是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間的關係。保羅的因信稱義是一種暫時性回應,為了保障外邦歸信者不被強迫遵守猶太律法,以成為教會的完全成員。
 
保羅研究真正的突破, 來自E . P. Sanders在1977年出版的《保羅與巴勒斯坦猶太教》。Sanders透過對大量猶太文獻的詳細研究,徹底挑戰了將第一世紀猶太教描繪為律法主義的傳統觀點。
 
第一槍:Sanders提出「恩約律法主義」

Sanders提出了「恩約律法主義」的主張,來描述第一世紀猶太教的宗教模式。其核心是:「一個人與上帝的關係,是建立在盟約的基礎之上;而這盟約要求人以順服其誡命作為適當的回應,同時也為過犯提供了贖罪的方法。」這個模式包含三個關鍵要素:
 
1. 進入盟約(Getting In):完全基於上帝的恩典和揀選,與人的功勞無關。
 
2. 留在盟約中(Staying In):透過順服上帝的誡命來維持這個關係,但順服是回應恩典,而非賺取救恩。
 
3. 律法的角色:律法是上帝賜予的禮物和指引,提供贖罪途徑,而非賺取救恩的手段。
 
Sanders認為,既然猶太教本質上是恩典的宗教,保羅發現猶太教的問題就不在於律法主義,而在於「它不是基督教」――不承認耶穌基督是唯一的救贖道路。保羅並非從罪咎感出發來尋求解決方案,而是從基督回溯性地闡述人類困境。對Sanders而言,「積極參與基督」(engaging in Christ)才是保羅神學的核心關懷,而非傳統強調的稱義。
 
出現「保羅新觀」一詞

James Dunn通常被認為是「保羅新觀」這個詞彙的命名者。他同意Sanders對猶太教的重新評估,但認為Sanders低估了保羅與猶太教之間的連續性。Dunn對「律法之工」(works of the law)的重新詮釋是保羅新觀的核心貢獻之一。(註)他認為這個詞主要指作為猶太人身分標誌的特定律法,如割禮、守安息日和飲食規定,而非為賺取救恩而努力遵守的道德行為。
 
保羅反對這些「律法之工」,不是因為它們是賺取救恩的手段,而是因為它們在教會中造成了猶太人與外邦人之間的民族區隔。保羅的核心關注從馬丁路德的「我這個罪人如何尋得恩慈的上帝?」轉變為「誰屬於義人的群體,即被上帝拯救的子民?
 
Dunn強調「因信稱義」的社會意義,認為它是保羅對任何因種族、文化或國籍而聲稱享有特權地位之宣告的反對,反對一切旨在排除和區分信徒的做法。這使得稱義教義從純粹的個人救贖議題,轉向教會群體的社會整合問題。
 
「對基督的信」轉為「基督的信實」

N.T. Wright將保羅神學置於上帝與以色列之間宏大的聖經故事框架中。這個敘事從亞當的罪惡導致世界失序,到上帝揀選亞伯拉罕及其後裔以色列來解決這個困境,最終在彌賽亞耶穌的順服、死亡和復活中達到高潮。
 
Wright認為以色列的困境不是傳統認為的律法主義,而是「流亡的咒詛」,是因全國性悖逆所致。而以色列的「元罪」(meta sin)是基於民族的誇耀,試圖將恩典限制在單一民族之內,將割禮、安息日和飲食規定等民族標誌變為「優越感的徽章」。
 
Wright主張保羅的稱義觀點必須置於「法庭」、「盟約」和「末世論」的三重概念背景中理解。他認為稱義是上帝的宣告,賦予信徒地位,而非改變他們本質的行動。其中,「上帝的義」主要指上帝的「盟約信實」。
 
Wright傾向於將pistis Christou(「基督的信」) 解釋為耶穌自己的「信實」(faithfulness),而非人類對基督的「信心」(faith)。這種解釋強調基督自身的順服在救贖中的決定性作用。
 
重塑對第一世紀猶太教的理解

保羅新觀最重要的貢獻是徹底改變了對第一世紀猶太教的理解。它成功挑戰了傳統對猶太教「律法主義、功德主義」的負面刻畫,確立了「恩約律法主義」的模式。這一點已獲得大多數新約學者的認可,即使是保羅新觀的批評者也普遍同意:第一世紀猶太教並非律法主義宗教。
 
這種重新評估有助於減少基督教中的反猶太主義傾向,使基督教能更正面地看待其「母宗教」,並促進基督教與猶太教之間的對話。另一方面保羅新觀對保羅稱義觀點的重新評估,有助於修補天主教與新教之間在稱義教義上的歷史性分裂,並在某些議題上找到共同點。這為普世教會的合一對話創造了新的可能性。
 
內部不乏差異的保羅新觀

值得注意的是,保羅新觀並非一個單一、統一的立場。如N.T. Wright所言,根本沒有「新觀」這回事,只有「一個由不同觀點組成的分散家庭,有些相似度較高,有些較低,內部充滿激烈爭吵和手足競爭」。
 
保羅新觀主要倡導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例如,在pistis Christou的詮釋上,Dunn傾向理解為「對基督的信心」(受格所有格),而Wright傾向理解為「基督的信實」(主格所有格)。在保羅與猶太教關係的理解上,各學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強調。
 
新觀的挑戰與回應

儘管在重新評估第一世紀猶太教方面取得廣泛認可,保羅新觀仍面臨來自多方面的批評:
 
1. 對宗教改革教義的挑戰:批評者認為保羅新觀削弱了「單單藉信心稱義」的核心教義,可能導致救恩確據的動搖。
 
2. 過度簡化律法主義問題:一些學者(如D.A. Carson, Simon Gathercole)認為,第一世紀猶太教中確實存在行為稱義或功德神學,不過「恩約律法主義」可能過於淡化了「順服」在最終稱義上的決定性作用。
 
3. 對保羅「手軟」的擔憂:如果「律法之工」僅指身分標誌,那麼保羅就不再直接反對賺取救恩的律法主義,這讓批評者擔心保羅新觀對律法主義「手軟」。
 
關於上述的批評,保羅新觀的支持者的回應是:
 
1. 補充而非取代:許多保羅新觀學者認為,他們的觀點是對傳統詮釋的補充而非全盤否定,強調保羅神學的多層面性。
 
2. 歷史語境的重要性:他們強調必須在第一世紀的歷史語境中理解保羅,而非透過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問題來解讀。
 
3. 猶太教的正面理解:他們指出,如果猶太教本身不是律法主義,那麼保羅作為猶太神學家本就會認為靠行為賺取上帝恩典是荒謬的。
 
保羅後新觀

在2010年之後,鑒於保羅新觀內部的多樣性以及持續的爭論,一些學者提出了「超越新觀」或「後新觀」的觀點:
 
1. Douglas Campbell:提出強調「末世論斷裂」的觀點,認為上帝在基督裡的作為具有激進新穎性,超越猶太過去的任何連續性。
 
2. Michael Bird的「中庸之道」:提出「漸進式改革宗」觀點,試圖在傳統詮釋和保羅新觀之間尋求中間道路,強調稱義既是社會性也是救贖性的。
 
3. Bruce Longenecker的互補性:主張「新舊觀」之間應是互補而非對立的關係。
 
除了對保羅新觀的修正,新約學界也出現了其他新的保羅詮釋取向:
 
1. 反帝國詮釋:認為耶穌和保羅的信息主要針對羅馬帝國意識形態,強調上帝才是真正君王。
 
2. 敘事中心論:強調保羅思想基礎是從亞當到基督的宏大敘事,而非抽象教義。
 
3. 雙聖約神學:認為猶太人應遵守妥拉,外邦人歸向基督,因信稱義僅針對外邦人。
 
保羅新觀的貢獻

保羅新觀代表了聖經研究史上一次重要的典範轉移。它不僅改變了我們對第一世紀猶太教的理解,也重新塑造了對保羅神學的詮釋。儘管存在內部分歧和外部批評,保羅新觀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貢獻是不容否認的:
 
首先,它成功地糾正了對第一世紀猶太教的負面刻板印象,確立了更為歷史準確和神學正面的理解。其次,它拓寬了保羅神學的詮釋視野,從純粹的個人救贖,轉向包含社會、民族和宇宙性的更廣闊關懷。第三,它促進了基督教與猶太教之間的對話,並為跨宗派的神學討論創造了新的可能性。
 
保羅新觀的價值不僅在於它提出的具體結論,更在於它展現了聖經研究的動態性和開放性。它提醒我們,對聖經文本的理解,必須不斷接受歷史證據的檢驗和詮釋方法的反思;同時,它也顯示了神學詮釋與歷史語境密不可分的關係。
 
對於有興趣深入了解保羅神學的讀者而言,保羅新觀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詮釋窗口。無論是否完全接受其觀點,它都促使我們重新審視保羅書信,思考第一世紀的歷史語境,並反思我們自己的詮釋前設。在這個意義上,保羅新觀的真正價值可能不在於提供標準答案,而在於提出更好的問題,並激發我們對聖經文本進行更深入、更負責任的研究。對於每一位認真的聖經讀者來說,了解並參與這一對話不僅是學術的需要,更是信仰成熟的表現。
 
註:
 
中文聖經翻譯的傳統長期受到馬丁路德的影響,將片語the works of law譯作「行律法」或「遵守律法」,因此加深了華人基督徒認定猶太教就是功德主義者的印象。《和合本修訂版》為了回應當代學術研究的趨勢,將《和合本》的譯詞「行律法」,改成「律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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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s://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205 期 寄給羅馬人的批 (52-56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205期  2025年  12月 寄給羅馬人的批 205
本期主題:寄給羅馬人的批
發行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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