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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 為「本土化」驗明正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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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認識同性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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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杏霞
(台中市生命線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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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府社工員轉介來一位焦急媽媽,希望幫她挽回寶貝女兒,因為女兒被其高中女同學所誘惑,形成同性戀,並且將要搬出這個家,...。 「我的孩子是同性戀怎麼辦?」 「我兒子是同性戀者,他以後的人生要怎麼辦?」 「我女兒被那同性戀者帶壞了,您幫我把她帶回家好嗎?」
壹、 前言 面對社會愈來愈多的同性戀者公開現身,無論身為父母、朋友、師長或輔導者,總需要有一份危機感,即當發現自己身邊的親友向您表白時,您內在自我所出現的衝擊與矛盾。這樣的衝擊與矛盾來自於您如何看待「同性戀」? 在台灣,近些年來這個議題才稍微被提出來討論,但仍有大多數的人因為無法正確地了解而難以接納,或認為這是一種需要接受治療的病,甚至學校老師們遇見疑似同性戀傾向的同學時,也常常要我去告訴他們要去就醫接受治療等等。事實上,西方社會一直到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放棄以宗教或犯罪的態度,而改以生理醫學的角來看待同性戀行為,在1974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正式宣佈同性戀不再是心理疾病。 本文將提供一些基本概念,以協助讀者更加了解同性戀,並藉以區辨真假同性戀。
貳、 歷史發展:
一、歷史 在人類的歷史中,同性戀是一個特別的議題,古羅馬和古希臘文明都有許多的詩歌和哲學著作描訴這種傾向;某些美洲的印地安文明也提到同性戀者,甚至也推舉為部落中的宗教或政治領袖者;中國的漢朝、六朝、明末等時代也都有詩詞描訴同性間的情愛,如著名的「斷袖」故事,被視為浪漫的軼事。 丹麥、瑞典、荷蘭、泰國等,將同性愛視為人類多樣情慾中的一種呈現,並在法律和文化內涵中給予足夠的尊重。
二、視為罪惡 回教國家對於同性戀者判以死刑,如阿富汗,在1998年判了至少5名男同性戀者的死刑;在伊朗,女同性戀者第一次被發現時,判鞭打100下,到第四次就處死,而男同性戀者被發現則會被用石頭打死;在哥倫比亞的『獵殺游擊隊』組織,以淨化社會為理由將同性戀者射殺;瓦解之前的蘇聯,同性戀者常被關進精神病院; 在美國,同性戀的自殺率為一般人的三倍,其中有25﹪在身分曝光後受到家庭暴力。
參、同性戀的定義
一般對於同性戀的定義則可以為: 一、不可抑制的想和同性有親密行為的幻想。 二、情感和性慾對象只限於同性。 三、是一種持續性的反應,不是因情境限制而產生的同性行為。 四、對異性性反應有排斥、甚至噁心的反應。 而知名的性學專家金賽(Kinsey Alfred)博士的性學報告中將人類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分為七個等份: 0:完全異性戀者 1:主要異性戀者,常有同性戀傾向者 2:主要異性戀者,偶然同性戀傾向者 3:同性戀、異性戀雙傾向者 4:主要同性戀者,常有異性戀傾向者 5:主要同性戀者,偶然異性戀傾向者 6:完全同性戀者
肆、同性戀的形成因素 一、生理因素: 1.遺傳:指「染色體變異組合」。
2.內分泌:失調,造成男性體內的女性激素較多,而女性體內的男性激素較多。
3.血緣:近親中曾有同性戀者出現者,同性戀的出現率較高。
4.腦傷:「性感中樞」受傷,在未痊癒之前,失去原有性趣造成的同性戀。
二、心理、環境因素: 1. 家庭方面:破碎家庭、父母離異的單親家庭、父母中一方勢力過於強大、子女缺乏適當模仿對象、暴力、虐待、七仙女之後的么兒、獨子等。
2.情境方面:在單一性別的環境,如監獄、軍隊、男校或女校等,可能誘發「情境型同性戀」。
3.動機挫折的轉向:本身條件、個性或人際互動技巧欠佳,以致不能吸引異性;與異性交往中沒有快樂反而痛苦,故以同性為替代以逃避此種挫折。
4.早期經驗的餘害:由「同性群友期」到「同性密友期」再到「異性群友期」(18、19歲)無法順利轉換。受到強暴或從母親身上感受到做女人的痛苦而產生畏懼。
伍、同性戀者的困境 異性,為現存社會的主流價值,而根據文獻,可以發現社會文化與價值中,對於同性戀者所賦予的刻板印象,如: 一、異性戀預設(the presumption of heterosexuality) 基於主流社會的異性戀預設,其在初級的社會化過程中,難以認同其自身的經驗,而備感衝突、矛盾、疏離並自我懷疑(Hooker,1965)。 二、污名的識別(the recognition of stigma) 同性戀身份污名的存在,抑制、壓抑了個人的身分發展,並且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面對如何隱藏、匿跡等問題,而造成了一個人「應然」與「時然」的社會身份之間差距,甚至將污名與刻板印象內化,並自我憎恨(Savin-Williams, 1989)。
三、倒錯的預設(the presumption if inversion) 同性戀乃被視為違反了自然法則,是一種文化倒錯的預設,因此,被認為是性倒錯者(Herdt, 1989)。
為此,同性戀者面對自己的感情世界,必須壓抑、否認、甚至隱藏自己;他們所面對的不僅只是自己與朋友的關係,更困難的是向家人與親友中承認自己就是一個同性戀者,其所需要承擔的是父母的期待落空、父母以祖先或家族的責任為理由的責難,都令當事人無法現身,只得持續隱藏身份,甚至決定以婚姻為幌子,做為對父母、祖先的交代,但卻因此抑制自己真實的情感發展。
陸、同性戀身份形成的發展: 根據同性戀者的情感發展過程中,仔細區分,不難發現當事人對於其身份的確認,有其階段性的過程,而這樣的過程也協助當事人更明確知道自己的情感歸屬,並且從敏感的反應、困惑、身份假定到確定的歷程,以致於決定現身的階段。
一、 敏感階段(sensitization): 此階段源於青春期之前,此時並不會將同性戀視為與個人有關的事,當想到自己的性地位時,仍舊假定自己是異性戀。在此階段,可能察覺到自己的邊緣化(feelings of marginality),覺得自己與同性的同儕之間不同,而其邊緣化的感覺主要來自於性別的不適應,因此,此時期所得到的差異主要來自於社會性的經驗,而非情感或性的經驗。 二、 困惑、不確定的身份認同(identity confusion) 在青春期開始,視同性戀與其個人有關。對於曖昧的性地位(sexual status)感到混亂、不確定。此時開始自問「我是誰?」的問題,並懷疑自己可能是同性戀。 在童年時所經驗到的自我與他人的差異,在青春期具體化為性向的取向,性經驗的本身也引起身份的困惑,大部分的同性戀者均有同性戀、異性戀的經驗。 社會對於同性戀的譴責,是這階段的人產生了罪惡感、秘密的,難以和同性戀接近的問題,難以定義自己,缺乏對此範疇中人的正確知識,並且不相信自己與他們之間有任何相似之處。
三、 身份的假定(identity assumption) 約在青春期或青春期晚期,此時同性戀的身份變成自我的身份(self-identity)及呈現的身份(presented identity)。 雖然同性戀身份在這階段或的假定,但一開始是容忍多於接受,Sophie(1985/6)稱此時期為測試與探索階段。初次與其他同性戀接觸的經驗是非常重要,若經驗過於負面,將會因此避免進一部的接觸,認為自己不是同性戀者,並將維持前一個階段所採取的策略。
四、 委身(commitment) 在此階段行動者有一種義務的感覺,而從事一種特定的活動,並開接受同性戀為一種生活的方式,並進入與同性的情愛關係,此為獻身的開始。 在此階段,「現身」(coming out),成為同性戀者一個重要議題,這意味著自我承認自我楬露,在現有的主流價值社會中仍有其侷限性,因此就必須考慮在什麼情況下?根據哪些條件?對些人?現身之後的情況與感受?等等情境的衡量與評估。
柒、同性戀附帶的問題 一、同性戀的性傾向本身不會帶來什麼生理的疾病,但是性行為會帶來一些生理的疾病。性病與愛滋病的流行,使得同性戀者暴露在另一層危險因子中。 二、同性戀者的自我認同困難是一個重要的心理問題,且擔心被他人或家人排斥而出現社會適應障礙的問題,而有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
三、因為沒有婚姻的保障,同志之間的情與愛出現不穩定,隨著情愛心情的起伏而引起「次發性」的心情障礙。
四、同志一但公開自己的性傾向,也常常面臨歧視的困擾,包括惡意的嘲笑、社交生活中受到異性戀者的排擠、言詞或肢體的騷擾等。
捌、對同性戀者的態度 一、 父母 要父母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的事實,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他們也許會經歷訝異、羞恥、憤怒、不願面對、試圖矯正等階段,最後才勉強接受。只有極少數的父母給予祝福。
二、 老師 (一)「相信什麼,就教什麼」的信念被挑戰;對於同性戀,老師您相信什麼?您認為同性戀到底是什麼問題?是學術的?社會的?精神的?人際關係的?還是純粹「私人的」?或根本不關妳的事?
(二)如何保持客觀的態度?
(三)分別來自個案家長及其他學生家長的壓力,同時來自於一般人的「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的壓力。
三、 教會、基督徒 (一) 事先檢視,自己對於同性戀的觀點,衡量自己的正確認知、態度、知識。
(二) 教會不應事先定罪,或予以排擠,必要時更應能提供當事人可以予以協助的資源與機構。 (三)應有的態度 (四) 真誠 (五) 尊重和隱密 (六) 重視其情緒 (七) 支持性的 (六) 幫助但不強迫 (七) 不要妄加猜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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