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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119期 廢死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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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淺說
「逃城」反死刑!?
逃城的用意: 期待社會擁有公義的審判機制,有誠實可信任之好的審判者,在團體裡尋求公平正義。
關鍵字:
作者/Walis Ukan (張秋雄) (牧師,玉山神學院舊約學老師)

「逃城」(?r?y miql?t)在聖經裡主要是在關注以色列社會當中,因不幸過失殺人肇事的以色列人和寄居的外邦人,皆可以在還未正式審判前,要求依循著合法管道受到正當庇護的權利;同時,在審訊前或審訊之後,若確定自己確實不是預謀殺人,而是,因為過失所致。如此,設立逃城就可以作為這些誤殺者生命的庇護所。逃到逃城裡可以避免遭到受害者家屬之報復血仇的追殺與治死,也透過在逃城裡的監禁與懺悔,來贖回自己殺害人生命,流人血之罪孽的事實。因此,逃城也是誤殺者監禁自己的贖罪之地。

有關逃城的律法記載在出二一12-14; 申四41-44; 十九1-13; 民卅五9-34;書廿,原文q?ûlt可譯為「接受」或「接納」,很可能其意義並非如我們英文聖經常翻譯的「難民之城」(the citiy of refugee),難民之城呈現的意義會錯誤地引導讀者去想到因為戰爭或遇到天災不幸遭遇的人,這些逃城就是為了預備這些處在居無定所,四處飄流於戰亂處境之人的地方。在原文裡比較是要說明一個可以接待和接納某些人,因為誤殺他人生命的地方,而非為了戰爭或天災不幸逃難者所預備的地方。聖經裡明定逃城的地點:在約但河西有三個城市為基底斯、示劍、和希伯崙;約但河東有三個城市為哥蘭、拉末、和比悉。

◎「故殺」和「誤殺」 

在後期的祭司典中除了強調對於這些誤殺者需要提供逃城作為庇護處所之外,也說要將這誤殺者進行審訊的過程(民卅五:12)。首先聖經界定了何為「誤殺」? 何為「故殺」?

民卅五16-21將故殺者的案例清楚地說明了使用的兇器為鐵器、石頭、和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必被治死」。甚至說到報血仇的受害者家族也可以「親自殺他」(19)。後面進一步地說明,故殺者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是透過暴力的手段: 因怨恨把人推倒(原文可譯為用憎恨將他人遺棄致死),埋伏或預謀一段時間往人身上扔物治他人於死,或將他人視為敵人仇視且用手親自殺他以致他人死亡等。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在原文裡「任意」(y?ziq)和發怒、自負、驕傲、無禮、和狂暴有關;「詭計」(?rmah,)也更說明了殺人者的心機及手段。包含著狡詐、審慎地密謀安排、和詭計等等。因此,這故意置他人於死者,有預謀埋伏的過程,使用了遺棄、預謀、和親手施暴等不人道的手段。殺害他人生命的動機是清楚基於怨恨、埋伏、或仇恨等原因。出廿一章也特別舉出其他治死的案例,例如:埋伏殺人、用詭計殺鄰舍、打父母、咒罵父母、拐帶人口來販賣等。

而誤殺者的案例,在22-23或申十九5章所舉出的案例,是基於非仇恨、埋伏、或無意傷害他人卻致人於死者的為原則。在書廿裡說到誤殺者與被害者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書廿:5; 申十九:4),所以,報血仇的來追殺這誤殺者時,長老不可將這誤殺者交在報血仇的手裡。

◎公義審判的過程

誤殺人的不至於死,但是無故殺人的,必被治死。如何界定? 這就需要經過公義的審判過程來界定。逃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g’l)的城(民卅五:12),在原文裡「la;G'」(g?’l),不僅含有著「報血仇」的意義,也隱含著「贖回」的意義。所以,隱含著逃城的設立,是要讓誤殺人的有機會可以在這裡等候公正的審判,等待被救贖的機會。因為,這是誤殺人者,不論是以色列人或居住在當地的外人都應享有這被救贖的權利(ge’ul?h)和社會機制。

聖經說到: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但是,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民卅五:30),仍然要顧及到受害者的被救贖機會與權利,讓事實澄清,了解犯案過程與動機,判別是否符合無故殺人或過失殺人的界定。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在KJV譯為「審判官須勤於探究」(the judges shall make diligent inquisition);NIV譯為「審判官必須徹底地調查」(the judges must make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英語聖經都在強調審判官調查的態度、精神、和職責。在原文裡可譯為「好的審判官要查究及觀察」,對案情作細心地查究與觀查是好的審判官所無法缺少的基本條件。因為他們要避免流無辜人的血,沾汙了上主賜給以色列人的土地。審判官公義的訴訟審理過程,需要謹慎地調查處理流人血的罪惡,可避免這流無辜人血的罪歸到他身上。審判官有其職志需要將這邪惡從當以色列當中除去,讓這公義的審理訴訟制度與過程,使聽到的人會害怕,不敢再行惡(申19:15~20)。

因此,公義的最後定奪在審判的機制,和審判官的態度,與在信仰裡有高度除惡的神聖職志。審判的團體與機制是守護公義,和維護人類生命尊嚴最後關鍵的地方。如何避免再流無辜人血的罪,歸到審判官身上,甚至沾汙了上主所賜的土地,讓居住在土地上的每一個人可以在這機制裡,並且有好的審判官的審理訴訟過程得到上主的祝福。

◎律法前人人平等

若我們根據書廿: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地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也可參考民卅五:11~12) 從律法所涉及的角度來看:

1. 為了以色列眾人/為在它們中間寄居的外人

2. 為了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3. 避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

4. 當受到庇護的權利

5. 為了誤殺人的等候站在會中面前聽審判的機制

裡提到了以色列、寄居的外人、報血仇人、和審判的團體。經文的論述雖然是從誤殺人的角度出發,甚至還交代: 報血仇的來追殺這誤殺者時,長老不可將這誤殺者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需要讓誤殺者有機會站在會眾面前經過公義的審判過程。若我們再看申十九11-13,經文卻是從被害者的角度來說明: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縱使逃到這些逃城當中,本城的長老也要打發人去,將這故殺人者從逃城裡帶出來,直接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這當中沒有提到還需要經過審理的過程。甚至,13節強調:對於這種故殺者,不可以顧惜他,因為,他流了無辜人血的罪,以色列需要把那惡者除掉(申十九),使土地從上主可以得福。所以,聖經經文設立逃城的目的雖是為了誤殺者,卻明顯地也說出了被害家族(報血仇)的痛苦心聲。例如:若誤殺人者擅自出了逃城,無論什麼時候報血仇的可以將這誤殺者治死,報血仇者不需要負起流血之罪(民卅五:26-27),誤殺者必須為他流他人之血的罪,監禁於逃城裡,等代大祭司死後才能得到救贖其罪的功能。

◎故殺者必死/誤殺者不致於死

誤殺人的不至於死,但是無故殺人的,必被治死。這是逃城審判肇事者的基本原則,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在當地者接按此原則來行。出廿一12也說到: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甚至進一步地主張律法審判的基本原則:「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廿一1:23~25) 這不是主張以暴制暴,而是公義的原則。誤殺者、故殺者、與被害者家族,皆可按這原則來主張自己在律法上的權利。這背後的意義不是在暢行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復仇暴力,而是強調了背後受到傷害者和還未受到傷害者都有需要被保護與尊重的神職,因為每一個人都是上主按照上主形象所創造的,每一個人都從上主領受了神聖之生命之氣。因此,報血仇是宗教上的義務,更是社會機制裡不可以忽視的。出廿一14; 王上一:50~53; 王上二28-34都放在與上主會面,和聖殿的處境裡來談。就如上主也是重視: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們要生養眾多,在地上昌盛繁茂。」(創九5-7)

王上一至二章強調了故殺者縱使逃到上主的聖壇,也當捉去把他治死。這裡暗示著所羅門王面對亞多尼亞逃到聖壇要求免於被殺害時所說的:「他若作忠義的人,連一根頭髮也不致落在地上;他若行惡,必要死亡。」(王上一12) 另一個約押王雖然也逃到聖壇,但是因為「因為他用刀殺了兩個比他又義又好的人」(王上二32)。所以,難逃他流無辜人血的罪,必被治死。因此,故殺者必死,誤殺者不致於死是相當清楚的律法基礎。

◎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

若經過審訊的過程發現確實是過失致人於死,則肇事者需要回到逃城裡受監禁,不得離開逃城。也不得使用贖金來贖罪,需要監禁到大祭司死了之後才可以回鄉,來為他流無辜人之血的罪懺悔與贖罪。大祭司的死亡具有贖罪的功能,雖然,在申命記法典裡未被強調(請看申十九)。如此,誤殺者經過了贖罪的過程才可以使他可以面對自己,從此不再懼怕(民35:25)。

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因為血是會污穢地的。若有人在地上流無辜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潔淨原文作贖),就會汙染以色列的土地。上主吩咐以色列人不可以玷污上主所住之以色列土地,因為,上主住在以色列的土地中,上主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民35:33~34)。在申十九上主強調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結論

古以色列人的逃城的設立機制處在與我們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相異的政治和社會的處境。我們也在不同時空的急變人文社會情境,自然對於我們現今死刑的議題是否可以提供清楚地解答:反對死刑? 支持死刑? 是有待討論的。例如:若我們支持死刑(可以治死的案例),是否也會想到其他聖經中所舉出可治死的案例,很清楚在現今是無法成立的。例如: 打父母、咒罵父母、拐帶人口來販賣者可以治死的判例;或許多現今的案例聖經裡並沒有提出等等。若我們反對死刑,以上所談到有關故

本文使用聖經卷名縮寫,出:出埃及記;民:民數記;申:申命記;摩:阿摩司書;番:西番雅書;賽:以賽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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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19 期 廢死不可 ? (44-47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19期  2010年  8月 廢死不可 ? 119
本期主題:廢死不可 ?
發行日期: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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