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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51期 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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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和他瑪(創世記三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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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秀雄 (現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舊約學教授。)
  創世記三十八章有關猶大和他瑪的記事是一個獨立於約瑟故事以外的資料,卻用「那時」來將兩個故事聯結起來。而這記事被編者置放於約瑟的故事中,大致有如下的意圖:(1)約瑟的故事剛好到此告一段落,而約瑟被賣到埃及,暫時從景場消失,因為父親和兄弟皆認為他已不復存在了。(2)那時猶大族已遷移至巴勒斯坦的南部地區,而猶大族在往後的歷史上佔據著甚為重要的地位。特別是以色列最偉大的君王大衛和南國的統治者皆出自猶大支派。(3)猶大和他瑪的遭遇,和約瑟和波提乏之妻的經驗可做個鮮銳的對比。(4)為了做族譜聯繫的交代,因為大衛乃出自他瑪所生法勒斯的後裔。儘管我們很難找出編者編輯的真正用意,然而我們不可忽略猶大支派在以色列歷史中所佔據的地位。當他們移至南部時曾同化並接受當地的迦南族,編者認為猶大娶迦南女子為妻,又和他瑪生了法勒斯和謝拉,極可能表示猶大族存有迦南人的血統。當飢荒時際,猶大雖和父親遷入埃及,但其部分族人仍然存留於巴勒斯坦的南方。誠如路得記的作者一樣,編者讓讀者知道在救贖歷史中外邦人佔有重要的地位;有時他們的生命表現比真正的以色列人更有情義。這是值得我們慶幸的。三十八章可分成三個段落:(一)一至十一節猶大和他瑪的問題;(二)十二至二十三節他瑪的策略;和(三)二十四至三十節判決。學者大致認為本記事的作者為耶典作者;而編者是司典作者。

一、猶大和他瑪的問題:(一至十一節)編者提及「那時」為要指出這記事發生約瑟被賣到埃及之後,而雅各和眾子遷至埃及之前。而且這個時間副詞將這故事和約瑟的故事連結起來。猶大離開家庭移至亞杜蘭(位於耶路撒冷西南方)和當地的迦南人比鄰而居。猶大和迦南人書亞的女兒結婚養育了三個兒子,即珥、俄南和示拉。一至五節是有關猶大的族譜。而作者認為大衛的世系並不出自猶大的這三個兒子,因此,這個問題必須對後代子孫有個交代。

  猶大為長子珥娶迦南女子他瑪為妻;婚後不久,珥就死了而沒留下後嗣。在以色列的社會習俗中,如盛年猝死,常被認為是行為罪惡而遭上帝所擊殺而死的。按照希伯來遊牧社會律法規定(申二十五:5-10)兄長死亡而無子嗣,其弟應和寡嫂同房生子為其兄長立子嗣並維持其在家族中的名分和財產。這是以色列民族團契人格(CorperatePersonality)的特性。弟弟俄南表面接受律法傳統的責任,但在行房時,故意遺精於地上,不願為其兄長生子留嗣。後來,俄南也死了,作者也認為他所表現的在上帝眼中視為惡的,而被上帝懲罰而死。按照律法的規定,猶大應叫幼子示拉和他瑪同房,來維護他瑪在家族中的地位。但猶大怕他瑪會剋死這剩下的幼子而假藉示拉未成年來推諉責任。不但如此,猶大遣送他瑪回娘家守寡,等待示拉長大成人。他們的問題出在猶大的懼怕和自私,他拒絕他瑪因怕她會剋死示拉。而且他不應該叫他回娘家,這種行為意味著不想要這女人,逼她離開家庭。但是他也以拖延式的語法來承諾,等候示拉長大。有權勢者常以藉口和承諾來推諉責任。在這種情況中,無助的他瑪暗然心受,不吭一聲。

二、他瑪的策略(十二至二十三節):這段經文描述他瑪知道猶大不守諾言而應用計謀來迫使猶大履行律法的責任,爭取她應得的權益。經過了幾年,猶大的妻子也死亡,在哀喪期間過後,猶大想在剪羊毛季節時和友人同聚取樂,而他瑪便選定這種時際展施她的謀略。她認為示拉不可能和她同房生子,則家族中最近親者是猶大本人。他瑪脫掉喪服,裝扮為妓女的模樣,坐在路旁像在招攬客人一般。猶大誤認他瑪為一般的妓女而和她同眠取樂。當時他瑪向猶大討取同寢的代價,猶大答應以一隻山羊為報酬,但他瑪要求在送山羊羔之前,以印章、帶子和手杖當作抵押品。這三樣抵押物充分代表猶大的地位和人格。後來猶大託人送一隻山羊為要取回抵押物,但其友人找不到他瑪而且知道,那個地方根本沒有妓女或神娼,既然找不到猶大認為既然如此也就算了,但他知道那女子不是普通的妓女,心中難免有些隱憂。

  我們看到整段經文表達他瑪為了獲得子嗣和名分所做的努力及其機智的表現。她為了爭取權益甘冒死刑和不名譽的凌辱而策劃此行動。她的行為為要爭取傳統律法中心的權益,而可能觸犯了道德的誡律。一個無助、被剝削的寡婦在迫不得已的情境中,表現其智慧和勇氣,終能獲得應有的權益。作者不在鼓勵淫亂和邪思的謀略,而在讚揚受剝削的弱者突破危機苦難的機智和勇氣,他希望公義能彰顯,社會能公平些。

三、判決(二十四至三十節):他瑪從猶大得了身孕,他保留那些證物為要證明她的作為絕非淫亂,而且也可讓她的兒女知道誰是他們的父親。他瑪的懷孕是異常的,因此猶大以家長的身分處理媳婦的淫亂行為。猶大認為他瑪當妓女行淫得了身孕,要人拉她出來燒死。他瑪終於等到這樣的機會,死刑宣告時,她不求寬恕,不想為自我辯護,她只將所保留的證物提出來。當猶大承認那些證物是屬於他時,他承認自己的私心,不義,不守諾言,而告白其媳婦對家族的忠心和義行。這種公開的道歉和認錯是很有公信力的。我們看到猶大在團體中的地位,他擁有許多資源和安全感,他應該對團體付出更多關懷的行動,但他因私心而迫害寡婦,輕侮女性,觸犯了律法誡律。而他瑪是一個無助,沒有地位和資源的寡婦,她應得到團體的關懷扶持,但因有權勢者的私心和推諉,而陷入苦難無助的窘境。他瑪觸犯了好人心目中的罪,但猶大知道他瑪的行為是因他的自私不義的行為而起的,因此,他不但不懲罰她,反而讚揚她比他更有情義。他瑪成全了承傳家族後代之律法之義。他公然冒犯了家長的權威和社會的習俗,但她的自我保護主動地爭取權益和義理令人讚賞的。以色列的族長不是完全人,可是他能知錯認錯而給予弱者應有的權益。記事以他瑪生了孿生兄弟法勒斯和謝拉來結束。而大衛是出自法勒斯的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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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和他瑪(創世記三十八章) (第 51 期)

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51 期 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20-22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51期  1999年  4月 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51
本期主題: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發行日期:199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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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牛角尖
編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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