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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期 公民正ㄏ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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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政治責任——從國家公民與上帝選民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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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揆祥
(東吳大學德國文化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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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帝的選民不遵守約定,其下場就是被上帝離棄,公民如果不遵守契約,此一契約所保障的憲政制度就會崩潰,最後公民的身份也可能逐漸消失。
基督徒需要負什麼政治責任?為什麼基督徒要負政治責任?基督徒又不是政治人物,要擔負什麼責任?如果基督徒擔任政治人物,她/他要依照上帝的旨意治理國家嗎?還是依照民意?公職人員選舉時,基督徒應該投票給基督徒的候選人嗎?基督徒的政治人物就比非基督徒的政治人物好嗎?基督徒批評政治人物是否一定要依照信仰的理念來批判呢?基督徒一定比一般公民守法嗎?基督徒一定要當永遠的反對黨,站在信仰的角度批評政府或監督政府嗎?或者基督徒應該要服從國家的權力機構?
這些問題其實都是老問題,但卻永遠有不同的答案與支持者,而且在威權時代與民主時代也有不同的解答。今天的台灣政府已經不是威權統治,上街頭抗議已經是家常便飯,在媒體上批評時政更是成為全民運動,教會參與任何政治活動沒有警備總部來關切,也沒有情治人員來約談。在邁入民主的時代中,基督徒應該如何看待自己做為公民與基督徒之間的關係呢?在這裡,我想透過「公民」與「選民」(註1)這兩個看似截然不同的概念來談這個問題。在上期(103期)《新使者》〈上帝的選民〉一文中,作者徐萬麟教授將「選民」的概念做了相當清楚的介紹,不過,在這裡我想從政治的角度來談選民與公民的關係。
一、歷史意涵 從國家形成的角度來看,〈出埃及記〉到〈撒母耳記〉詳細記載以色列人建國的經過,包括一群固定的人民、前往一塊土地、建立一個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儀式無疑是西奈山下的立約,這個立約儀式開啟了以色列人建國之路,直到掃羅登基為王才算是完成了國家的建立。在這段過程中,上帝與以色列人是訂定契約的兩造,如果以色列人順服上帝,遵守他的誡命,上帝就會將以色列人當作他的子民,並且賜福給他們。上帝的選民不僅具有宗教的意涵,還包含了政治上的意涵。也就是說,以色列人透過與上帝的立約,使整個以色列民族成為生命共同體,共同為建立一個國家而努力。在這個時期,以色列人並無明顯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分,以色列人是自己的主人,雖然這個主人是以集體(十二支族部落)而非個人的方式存在。
從摩西開始到撒母耳為止,以色列人基本上透過這個契約維持一種鬆散的部落聯盟形式,直到以色列人正式建立國家,擁有自己的君王之後,上帝與以色列人的契約逐漸退居幕後,取而代之的是國王與人民之間的統治與被統治關係,直到南北兩國滅亡為止。期間許多先知不斷呼籲以色列人回到他們與上帝立約的關係上,無奈政治制度確立之後,國家運作方式是依照統治者與被統治的關係而定,以色列人不再是主人,而是被統治者。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出,以色列人已經不需要透過契約做為建立國家的工具,約的概念逐漸退縮至宗教信仰的領域,「上帝的選民」這個概念也就漸漸失去政治性意涵。
「公民」這個身份的產生,雖然與國家形成較無關聯,但卻與民主政治的產生密不可分。不管是希臘時代那種小規模的城邦體系,或是羅馬共和時代大規模政治體系,或是中古世紀時期那種特殊地位的自由市體系,或是近代的民主國家,公民都反應了這些政治體系的需求,因為這些政治體系所強調的是自我治理,既然要自我治理,就必須要讓每個人都有參政權。當然,希臘城邦、羅馬共和或中世紀的自由市都不盡符合現代民主政治的標準,希臘城邦雖然號稱最古老的民主政治體制,但是在城邦中,公民的身份並非人人可享有,奴隸、女人以及外僑都不是公民。羅馬共和時代的公民也只有成年男子有公民權,奴隸或自由人都不算公民,羅馬共和轉變為羅馬帝國之後,羅馬公民就喪失了參政權。中世紀自由市居民,必須擁有自己的住所(註2)甚至有一定的財產,才能擁有公民(市民)的地位。這些歷史上公民的概念,影響了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確立了民主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單位——公民,只有公民可以選舉,只有公民可以被選為公職人員。公民成為民主政治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二、契約關係 公民與選民兩者的相同處在於契約的概念。既然有契約就有遵守契約之義務,也有獲得遵守契約所帶來之權利,不管是上帝的恩賜與眷顧,或是公民權利的保障皆屬於此。對上帝的選民來說,其義務是必須服從上帝,遵守上帝的誡命。對於公民來說則是需要遵守憲法以及衍生之法律。
如果上帝的選民不遵守約定,其下場就是被上帝離棄,對以色列人來說就是國家的滅亡。從以色列人的歷史(南、北國時期)來看,以色列人對於約的遵守日趨輕忽,期間或有些君王試圖恢復與上帝的約,但最後整個以色列民族終究棄約而去。公民如果不遵守契約,此一契約所保障的憲政制度就會崩潰,例如越來越多人不投票、越來越多人不關心政治,其結果可能導致民主政治的瓦解,因為只有少數人願意表達意見、只有少數人關心公共事務,只有少數人參與政治,大部分的人變成冷漠的公民,甚至誤以為公民這個身份永遠不會被剝奪,豈不知公民的權利在許多人不重視或自願放棄的狀況下,會被獨裁者或國家逐漸剝奪(註3),最後公民的身份也可能逐漸消失。
從這點來看很像以色列人的情況,以色列人誤以為一旦上帝選擇他們作為他的選民,就永遠有效,豈不知上帝仍會因為以色列人不守約而離棄他們,在福音書或保羅書信中一再強調,從亞伯拉罕生的不一定就是上帝的選民,選民的身份不是繼承的,上帝會另立選民來取代以色列人。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選民與公民的身份並非不可剝奪,往往是自己在不重視的狀況下逐漸被剝奪了。
三、個人與集體 從希臘城邦、羅馬共和到中世紀的公民概念,往往具有相當強的集體性,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被許多其他規範限制在集體狀況下使用,這種集體性在自由主義興起之後逐漸消失,公民權的概念轉變為個人性質,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在憲法裡受到充分保障,就法的地位來看,公民權利不怕受到國家侵犯。但是就實際政治運作的角度來看,公民個人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往往不知所措,公民往往必須透過結社、參與政黨,或參與社會運動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即使沒有參與任何團體的公民,也會透過媒體參與每一天的政治決策,現代的公民往往充滿政治焦慮、政治不滿,甚至政治怨恨,公民依舊無法離開集體的狀況參與政治。
上帝的選民轉變為個人與上帝的關係之後,萬民皆祭司的概念,賦予每位基督徒可以單獨與上帝維持美好的契約關係,基督徒不需要透過團體(通常就是教會)一樣可以獲得上帝的恩典。然而,從教會歷史來看,上帝的選民依舊存在於集體與個人的拉扯之間,教會依舊成為不可或缺的信仰團體,儘管教會改革一直在發生,但是主張無教會主義的畢竟是少數,上帝的選民依舊需要透過教會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四、自由與限制 自由主義時代的公民權主要是為了爭取自由權,爭取更多的參政權也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自由。但是為了讓每個人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的同時,公民們制訂了更周延的憲法與法律,以便限制各種危害公民權或自由的行為。這看似相當矛盾的現象,卻說明了現代民主國家與法治國家緊密結合的性質。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繁複,一切依法行政,現代公民面臨人類前所未有的複雜法律體系,現代公民也享受到前所未有的參政權,到底現代的公民是更為自由還是受到更多限制?
當上帝透過摩西宣佈十誡給以色列人時,所呈現的就是透過這些誡命讓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的奴隸身份,成為一支自由的民族。但是接下來以色列人(猶太人)在律法上的繁複發展卻讓十誡的精神模糊掉,子法(繁複的規定)越俎代庖地取代母法(十誡),遵守法律反而成為一種束縛與限制。耶穌透過他的教導,再次把誡命的精神找回來,讓後來的基督徒獲得真正的自由。
儘管如此,基督徒在教會生活中,依舊必須面對許多法的問題,我們長老會有教會憲法、行政法、規則、條例、章程,我們在洗禮或堅信禮時都要承諾遵守教會的法規,即使是教會週報也會印出基督徒五要、六要、七要的圖樣,時時提醒基督徒應該要做什麼。這些諸多的規定是要讓基督徒活得更自由或是更受限制,在此不予討論,重要的是,基督徒跟公民一樣,一直面臨著自由與限制的問題。
五、基督徒的政治責任在哪裡? 基督徒與其他公民一樣,都只是一位普通公民,公民應盡的義務與應享有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如果兩者有所衝突的話,那是因為基督徒的價值觀與一般普遍的公民價值觀發生衝突(註4)而不是基督徒有不同的公民身份。我們不應該因為一位公民是基督徒而認為他非守法不可,是非基督徒而認為他不守法也無所謂。應該認定凡是公民都應該守法,不管他是不是基督徒。但是如果一位基督徒擔任政治人物的話,我們會對他提出什麼要求?是道德操守?信仰的表現?還是政治人物應盡的責任?或許很多基督徒會選擇道德操守以及信仰的表現,反而忽略政治人物應盡的責任。許多基督徒擔任政治人物,所做的政治決策完全不符合信仰原則(例如發動戰爭、迫害政治異議份子、違反人權),但是他個人卻表現出虔誠的信仰生活,也表現出無懈可擊的私人道德,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評價這位政治人物?或許我們可以從契約、自由、集體三個角度來思考這些問題。
1.基督徒經常會提醒自己跟上帝之間的約,維護以及遵守這個約是基督徒的責任,透過這樣的精神檢視自己公民的角色是相當重要的,一位盡責的公民必須努力維繫共同訂定的契約,但唯一不同的是,基督徒跟上帝的約已經完美,公民共同的契約(憲法)永遠不完美,永遠有修改的可能,必要時,基督徒也應該參與這個契約的修改或制訂,經常檢視憲法的價值體系是否違背上帝給我們的價值觀,例如公義、關懷弱勢者等與社會有關的價值是否也落實在憲法當中。
2.基督徒瞭解自由是透過遵守上帝的旨意而獲得,因為上帝的誡命是為了使我們得以自由,基於這樣的認知,讓基督徒可以更清楚身為一位公民,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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