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般性的道德原則,我認為死刑是可被接受的。我的出發點,是啟蒙的應報正義觀。但是,同樣的道德原則,讓我無法接受誤判。寧可誤放,不可錯殺。錯殺的不正義是多重的,傷害死刑犯,傷害被害者,而真凶仍然逍遙法外,遠超過誤放。基於正義原則,讓我無法接受一個連蘇建和案都無法處理刑事司法體系,我不認為它有資格承擔執行死刑所伴隨的責任與道德義務。因此,我主張立法全面暫停執行死刑,訂出刑事司法體系改革時間表,特別針對死刑審判與執行程序的審查機制,進行大幅度的改革,所有死刑犯在新程序下重新審查,才能對犯罪毫無置疑,且極端敵視人性的謀殺罪犯恢復執行極少數的死刑。
討論死刑的道德性,有三個關鍵議題:第一,刑罰的目的?應報論的基礎?正義觀念;第二,誰來執行正義?誰有資格執行?國家的定位?第三,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之根源?
◎怎樣處理邪惡?
廿世紀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Hannah Arendt (漢娜‧鄂蘭)在名著 “Eichmann in Jerusalem”(艾克曼在耶路撒冷)的後記(Epilogue)最後,以第二人稱,在法官的位置,用極為肅穆且富有有渲染力的口吻,說明為什麼她認為納粹大屠殺的主要執行者艾克曼(Adolf Eichmann)必須被處以極刑。他說:「正如你支持並執行了一個不願與猶太人同處於地球上的政策,好像你和你的上級有權決定誰應該或不應該活這世上—我們也認為沒有一個人類社會的成員,願意與你同處於天地間。這就是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你必須被吊死。」
在另外一段話中,鄂蘭承認,早已被遺忘的應報觀,無可置疑地,正是艾克曼必須面對正義制裁的理由。艾克曼不可能再為惡。他已經在阿根廷隱姓埋名十五年。大戰已經結束,大屠殺(holocaust)好像不會再發生,憑什麼把艾克曼抓回去為十五年前的罪行受死?
我瞭解援引這例子,其實很弔詭。一方面它似乎挑戰了廢死。一方面他的極端性也讓人以為我們不需要再去面對這個獨一無二的慘劇。但是真的如此嗎?艾克曼的惡,真的已從人間消失了嗎?鄂蘭的爭議性報導,剛好挑戰這一點。實際上納粹執行大屠殺的惡,或許是空前的,但是同樣惡的根源,真的不存在人性中了嗎?艾克曼的蹤跡,或許就在陳進興身上,只差在他有沒有掌握國家權力。對於人性的看法,與對「邪惡」的看法,決定你怎麼詮釋艾克曼的規模。
◎應報不等於復仇
鄂蘭的話中點出第一個重要的法哲學議題,也就是刑罰的目的。一般我們認為刑罰的重要目的有幾個,應報理論(刑罰乃是罪犯應得的,出於公平正義的要求)、嚇阻理論、防衛理論、更生理論等等。一般認為,應報理論是過時的,因為他反映人類報復的原始天性。然而,鄂蘭的的話裡,我們看到的是赤裸裸的應報觀。應報論真的過時了嗎?反對死刑的陣營的一個重要的論證策略,便是模糊「應報」(public retribution)與「復仇」(private vengeance)的差別。「應報」不是集體復仇,而是莊嚴地宣示社會對於罪行的譴責,並課予罪犯合乎比例的責任。
康德這段話,是啟蒙應報思想的代表作:「謀殺者必須死。在司法體制中沒有任何其他的刑罰方式能夠滿足正義的要求。無論活著如何痛苦,其價值遠超過死亡,二者無法相提並論。私人復仇無法平衡謀殺犯罪在正義上的虧欠,唯有透過司法體系處決罪犯,才能夠達到平衡。」
康德絕對反對嚇阻理論,因為把死刑當成是社會自我防衛的工具,有違人的尊嚴。同時,啟蒙的應報觀也絕對反對凌虐或而且肉刑,反對透過痛苦操弄受刑人的自由意志。一個取消應報觀,完全仰賴預防理論的刑罰觀,才是真正危險的。
「治亂世用重典」是預防理論被扭曲後的產物,而不是啟蒙應報思想下的產物。啟蒙應報思想反對「治亂世用重典」。當你談「罪刑合乎比例的時候」,你的基礎是啟蒙的應報觀。如果你要嚇阻,不管多小的犯罪,如果大家夠討厭這種犯罪,你可以用極嚴厲的刑罰來嚇阻。公眾復仇之火,可以扭曲嚇阻理論,但是不能扭曲啟蒙應報理論。
◎生命尊嚴來自正義的實現
更進一步,我們要處理人的尊嚴與價值的問題。康德這段話的基礎在於,人的尊嚴在於他有超越這個社會對他的制約,而選擇合乎道德的生活的自由。正因為人的尊嚴來自這個自由,因此給予道德法則所要求的公平報償,乃是謀殺犯能夠證明他生命尊嚴的最後機會。這裡頭隱藏著一個很重要的洞見:人的生命之所以有尊嚴,來自於我們相信有一個更高的價值,值得我們獻身。正義是這樣的一種價值。對於正義的信仰打折扣,把「生命」本身以為是終極價值的來源,你反而會掏空生命的尊嚴,陷入外表崇高但內在空虛的生命觀。
不過,康德的思想,對我來講,只是一個重要的起點。他有兩個需要被修正的地方。第一個地方,我不認為所有的謀殺罪犯都需要被處死刑。而康德似乎認為都要。在這裡,我要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六年的Gregg v. Georgia案中,判定喬治亞州的死刑制度合憲,是因為喬治亞州在經過刑事司法改革後,大幅度改善了原本「恣意且浮動」的死刑實務。該州把有罪無罪的審判程序,與處刑的程序區分開來。在處刑階段,唯有陪審團全體一致同意,起碼有一個加重因素,全無緩和因素,且證明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做出死刑判決。喬治亞州改革方案後來成為全美國三分之二維持死刑的州的改革藍本。
◎運用死刑應極端謹慎
有鑑於此,我們必須說明為什麼不是所有的謀殺犯都需要處死刑。在此我要提出「有限正義」(limited justice)的概念。康德對於道德法則與正義的信仰,是我願意跟隨的。但是,我們不能誤以為人間政權有能力僭越上帝的地位自以為能夠全知全能地執行終極正義並且放縱自己的道德憤怒。人間政權本身的能力有嚴重的侷限,甚至根本墮落敗壞。「有限正義」的自覺,要求運用死刑時,必須極端謹慎,層層節制,把誤殺的可能性降到幾近於零。而且,不止應揭露犯罪的真相,在量刑時,也要避免道德憤怒蒙蔽我們對於罪犯的理解與悲憫。
死刑這樣的議題,不可免地必須承擔歷史的重量。我們對於國家的想像,牽涉到對於國家的集體記憶。我認為威權政體沒有道德立場執行死刑,因為他沒有可靠的機制限縮死刑的使用,使其侷限於道德上可容許的場合。他太容易作為剷除異己的工具。基於這個主張,我認為,如果台灣面臨類似香港回歸的處境,就必須廢除死刑。
我可以理解台灣廢死運動的能量來自於對威權體制濫殺的反動。帶領廢除死刑潮流的歐洲,在廿世紀經過兩次大戰、民主崩潰、納粹屠殺,對於國家荼毒的集體記憶導致對於連民主政權執行「有限正義」都相當的悲觀,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不認為應該一竿子打翻所有民主政權追求「有限正義」的可能性。我們看到美國所做的是這樣的努力。他們或許不夠成功。民主社會,必須不斷地自我改善,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在社會文化的精神高度上,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地,刻刻警醒地執行這個神聖的任務。但是,徹底否認這個可能性,會讓我們無法把社會對公義的渴求的巨大能量,凝聚起來改善我們的制度,容易陷入無止境的爭議當中。
◎應報正義觀須輔以「責任」
我第二個對於康德的修正,來自這樣的一個反省:我們這個社會對於正義的理解,能夠支持「應報」與「復仇」在哲學上的區別?所謂「正義的天平」在特定社會脈絡中,是否輕易淪為「集體復仇」的藉口?這個區別需要什麼樣的價值或象徵系統來支撐,來賦予其更豐富的意義?愛、真理、正義與責任在概念上應該相區別,但是卻應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隔絕了這些概念來討論正義,在我看來很容易淪為集體復仇。
我認為,各式各樣的正義觀,在一個根本的層面上,都是為了要回答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如何修補一個因為可怕的罪行而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我們怎麼樣才能彌補醫治個人的與社會集體的創傷?復仇不行。為了復仇而殺人,只會繼續撕裂社會關係。一個深刻的應報正義觀,必須輔助以「責任」的觀念。
讓我們一起想像一個罪犯願意面對他自己的罪行,勇敢面對被害者以及其家屬的臉龐,扛起他者的面容課予他的責任(在這裡,我借用一下Emmanuel Levinas的觀念),對於被害者產生最深刻的認同,到一個地步,如果上帝允許,他願意以自己的生命換回被害者的生命。我相信這是最接近能夠修補社會創傷的一幅畫面。但是,我們無法代替罪犯作這個決定。他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我們只能透過制度製造讓他作這個決定的情境與條件。而一個罪犯為什麼能夠犯下敵視人性的滔天罪刑,往往是因為一個罪犯活在自己所建構的謊言牢籠裡面,以為自己是神,或者以為自己是世界上最可憐的受害者,以致於他需要透過決定別人的生死來幫助他編織謊言的網羅。一個幾乎徹底失去人性的人,我們要讓他拾回人性,最極端的作法,就是讓他面對「死亡」。孔子說,不知生,焉知死。我要反過來說,不知死,焉知生。死亡的巨大壓力,是逼一個失去人性的人重拾人性的最後手段。「越過死亡線」(Dead Man Walking)這部電影,很明白是反死刑的。但是非常弔詭的是,如果沒有死刑,那個死刑犯願意說出真相嗎?死刑的存在,是為了讓死刑犯有最後的機會面對生命的真相,扛起對於他者的責任。如果我們相信這世上有值得讓人拋頭顱灑熱血的價值,就不應把死亡等同為虛無。
◎在信仰中,死亡非絕對之惡
最後,我要從個人不成熟的神學觀點,說明上述主張。有弟兄姊妹說,儘管「死刑」在摩西律法中俯拾皆是,但好像耶穌論到「離婚」一樣(太19:8),那是「因為你們心硬,起初並不是這樣。」因而論證說,死刑也應當廢止。這樣的論點沒有說服力。針對「離婚」這件因人的軟弱而不得不然,卻不符合神終極心意的事情,神僅僅是「允許」人去做,神自己不會「要求」人去做,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