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J.D.的提醒
筆者曾經看過一位主內姊妹的首飾,是做工精緻、配戴在腕上的手環。仔細一看,上頭鐫刻著「W.W.J.D.」的字樣。我好奇地問她:「這是什麼意思?」姊妹回答:「這是一個基督徒必須隨時放在心坎上的提醒:『What would Jesus do?』」當基督徒面臨抉擇與挑戰,面對考驗我們靈性的俗務時,我們問自己:「主耶穌基督會怎麼做呢?」許多基督徒藉著這樣的持守,來確保自己的行止不偏離主的道路。
基督徒以「主耶穌基督會怎麼做?」來砥礪自己,甚至當作靈修,具有神學的基礎。長老教會信仰要義之底蘊——改革宗的加爾文主義,相信「五個唯獨」;其中的「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堅信:上帝所默示的聖經是教會牧養、教導信徒信仰和生活的唯一準則。若是透過新約聖經四福音書來理解,耶穌基督就是作為愛的上帝在世上的具體顯現,是以馬內利(Emmanuel)與人同在的上帝。更進一步來說,耶穌基督在世上的行止,記載於四福音書中,是基督徒唯一必須仿效的典範,也是上帝對人的終極期待及賜予。
可是耶穌沒結婚
當我們這樣相信自己的行止必須仿效、取法的唯一對象就是耶穌基督,那麼,我們就勢必要面對一個客觀事實:耶穌基督沒有結婚,上帝賜予世上為人的耶穌基督沒有進入婚姻關係之中。我們——基督徒,勢必要能夠面對並嘗試理解這個事實。
我們難道應該「效法」耶穌基督不結婚嗎?難道上帝期望人不要結婚嗎?這顯然是一種不假思索而且思慮不周全的「效法」。說到底,耶穌基督還不做買賣呢!難道我們要效法祂不工作嗎?耶穌基督在四福音書裡還從沒洗頭、刮鬍子、剪指甲給我們看呢!難道我們要因此放棄個人衛生了嗎?當然不能這樣照單全收,而欠缺反省地蒙著頭和心眼去「效法」。
延續「唯獨聖經」的信念,我們的確無法在聖經中找到上帝吩咐人一定要成婚的旨意。上帝從不曾像是林靜儀前立法委員在婚姻平權運動中那樣說:「(法案通過以後,)你們通通給我去結婚。」「去結婚」,不是上帝的旨意;締結婚約,也不是上帝吩咐人一定要走的路。人該走什麼路呢?對於這個問題,上帝給人的答案是最初的恩典,就是給夏娃與亞當的恩典,也是日後從來不曾改變的恩典:完完全全的自由。(註1)
完全自由的恩典
正好是人具有完全的自由。當人對別人行使自由的時候,當人的行為牽涉到他自己以外的旁人而產生各種形式的關係時,上帝吩咐人:「你想怎麼被對待,就要記得那樣去對待別人。」而人若願意承諾那樣去做,上帝樂意進入那樣的關係中,祝福它;同時也提醒人:「愛人如己,我記念你也承諾那樣做。」在人類的關係中,這叫「契約」。契約的形式和內容百百種,有個人與個人間的利益往來,如買賣、租賃;有個人與集體間的信賴關係,如宣示就職或作證;也有承諾永久共同生活的契約,如婚姻。這些契約,尤其是基督徒之間的這些契約,上帝樂意給予祝福,但上帝並不干涉祂既已賜給人的自由。「你一定要訂立某種契約才行!」沒這回事!包括婚姻。
這是耶穌基督沒有結婚的答案。婚姻不是上帝對每一個人的期待。於是耶穌基督沒有必要做給每一個人看,耶穌基督對於婚姻也不需要給另外的教導。婚姻是一種人際關係(如果你真的很討厭用「契約」來看的話),人在婚姻關係中須依循的準則,和其他一切人際關係並沒有不同。人在一切人際關係中須依循的準則,耶穌基督則已經教導過:「愛人如己」很重要,所以耶穌基督不止說了三遍;除此之外,別無教導,也不需要。除非有人要聽到「你在婚姻中也要愛人如己」才會懂,但那是牧者的事。
從聖經看婚姻制度
但人對婚姻歷來有不切實際的想像和誤解。例如:以為上帝對人的期待和賜予「必然」包括了婚姻,以為婚姻是豐盛和圓滿的充分必要條件;或如前文提到的林靜儀前立法委員受到的攻擊,好事者指責、訕笑她曾經失婚、目前未婚,而且沒有子嗣的身分。然而,實際而客觀的事實只是人類在文明的歷程中,發現締結婚約具有許多實際的益處,如此而已。大多數人卻只是不明究理地,將那些益處的適用性延伸到所有人;但就像其他一切人際關係一樣,婚姻並不會適合所有人,而且顯然上帝也不這麼認為。於是耶穌基督沒有結婚,它不是所有人都必須要像效法耶穌基督一樣劍及履及的事。
實際上,在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婚姻這種體制已經存在。摩西的確奉上帝的旨意,賜給以色列人婚姻的律法。其中,論到離婚的律法,摩西幾乎是喟嘆地說:「你們硬要,所以給你們。」這實在是再清楚不過了。結婚、離婚,從來都是人要的。結婚的時候,上帝樂於祝福;因為人要,加以祝福就是恩典。離婚的時候,上帝惋惜人的毀約,但是仍然允許;因為人要,加以允許就是恩典。
婚姻很神聖嗎?很神聖;其實離婚也很神聖,那是因為上帝都在裡面,而不是因為這個體制本身。耶穌基督沒有結婚,祂不需要特地用一種情境來教人愛人如己。道理全都是一樣的,婚姻只是上帝樂於祝福的人際關係中的一種;超過這個的其他一切,是人要的,只是有時會假借上帝的名。
附註:
1.你恐怕會說:「才不是。上帝明明吩咐不能吃『那棵樹』上頭的果子。」但這剛好是完全的自由意志之證明。唯有對擁有完全自由的人才需要吩咐「某事不能做」,否則內建成不會去做就好,而那剛好是沒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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