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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期 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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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三十八:6-26)她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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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富雅
(現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大光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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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原住民婦女的故事 五0、六0年代台灣的經濟跟今天相比,可說是天壤之別。生活的困苦使很多人走上我們今日難以想像的人生路途。早年在台北從事關懷原住民工作的牧長曾提到這樣的故事。他經一位平地牧師的介紹,去拜訪一位原住民婦女信徒。這位原住民經常參加該平地教會牧師所牧養之教會的主日禮拜,但是教會牧師不太會講北京話,她也聽不懂台語,所以這位平地牧師希望他可以關懷這位原住民女信徒在都市的生活。當他設法取得地址前去探訪時,他發現她是從事所謂的「特殊行業」的工作,他說他當時真的有點生氣又有「受騙」的感覺,他認為這原住民信徒是位「假冒為善」的人。可是經過幾次的探訪,特別是在她那唯一狹小的房間裡,他注意到她枕頭下放了一本聖經,一本她每天都閱讀的聖經。他明白她為了生病的雙親,以及為了不讓兩位弟弟的學業中斷,她如何「甘心」走上這條苦路的心路歷程。牧師也相信,只要她弟弟學成有了工作,她一定會如她自己所說的,回到山上,開始新生活。這位從事關懷原住民工作的牧師說,他想她可能比很多人更像基督徒。
※ 聖經塔瑪的故事 塔瑪(他瑪),猶大(雅各跟麗亞所生的第四個兒子)的長媳婦,珥的妻子,她可能是迦南人。她的故事之所以被記載下來,並穿插在族長史之間,可能與大衛從其族裔出來有關。塔瑪勇於爭取生存空間的記事,被安排在約瑟被兄長賣到埃及與他在埃及將展開的後續情況之間,乍看這編排似乎顯得有些唐突。有聖經學者的解釋是,這段故事是在為約瑟故事的高潮做鋪陳準備之用。當初創世記一書的編輯者對此有何特殊用意,我們很難猜測得知,但是這故事內容放在我們的情境中,它的確給我們許多的挑戰和省思。以下是幾點今日台灣情境中的反省心得。
※ 人性自私的陰暗面 這故事的起頭沒有明說塔瑪的丈夫——珥到底犯了什麼樣的罪而死,只知他「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三十八:7)。依當時的律法和風俗的規定,兄長若無嗣而死,其弟有義務為他留後裔(申二十五:5、6)。若有弟弟不願履行這樣的義務,作嫂子的有權在城門口眾長老面前對他吐口水,來公開羞辱他(申二十五:7-9)。這樣的風俗民情是父權結構下的產物,一方面為確保各男丁族系後裔的延續和財產分配,另方面也是對家族內孤寡婦女的生活提供保障,這對當時沒有就業機會賴以維生的婦女而言是很重要的。
塔瑪的丈夫既無嗣而死,猶大就命其次子俄南娶其兄嫂以代兄立嗣。然而,狡黠的俄南卻在內心盤算著:我與兄嫂生子既不歸我,又拿去一份將來有可能歸於自己的產業,倒不如暗中做弊(遺精)使塔瑪無法受孕;待一段時日後,聲稱兄嫂不孕即可另娶,好為自己與後嗣爭取多一點利益。只是他的如意算盤被上帝識破了。上帝無法容忍他的自私與欺騙惡行,也使他跟他哥哥一樣死掉了。
台灣人有俗語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一俗語似乎道盡了人間冷酷競爭的體會,也清楚呈現出俄南的自私心態。此話聽來雖使人感覺寒涼刺耳,卻也有幾分真實。然而,台灣還有俗語說:「人在做,天在看」,聖經箴言也說:「策劃在人;決斷在乎上主」(十六:1),又說:「上主的眼睛明察秋毫;行為好壞,他都鑒察」(十五:3)。上帝鑒察眾人的心,知道人一切的心思意念(代上二十八:9),上帝的心意應該是人心向善向惡的準則,就如保羅在羅馬書裡一再勸勉屬神的人應「不要被惡所勝,要以善勝惡」(羅十二:21)。
※ 狠心公公不顧媳婦生死 猶大的長子珥和次子俄南因行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先後被上帝懲罰,在他們仍年輕力壯時取走了他們的性命。身為父親的猶大,在連連失去兩個兒子以後,竟然未能仔細思索反省何以如此,也未曾詳察兒子的死因,是否自己的兒子們犯罪得罪了上帝?若有的話,應引以為鑑,好用心教導三子示拉,使其不致再走上哥哥們所曾誤入的歧途。但猶大輕忽了身為父親的教導責任,反而將錯誤統統歸在兒媳塔瑪的頭上,以為是塔瑪有「剋夫運」,因而先後剋死了珥和俄南。他恐怕最後的兒子也會遭相同的厄運,因此,他藉口三子示拉仍年幼,就將塔瑪遣回娘家。即使示拉長大,猶大也沒有讓他娶塔瑪為妻(三十八:14)。總之,猶大的心意是不顧塔瑪的死活,打算任由塔瑪自己去面對她自己的餘生。
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是猶太的文化傳統,它固然是父權社會的規範,卻也同時保障寡婦的生計。猶大明知社會傳統的美意,卻只顧自己的私利,不顧自己媳婦的生死,這不只是破壞了優良的社會文化意義,也違背上帝的律法。我們是否想過,基督徒在台灣社會中遵守某些文化傳統的同時,也是遵守上帝的旨意;違背文化傳統時,可能也是違背了上帝的旨意?
※ 替罪羔羊與雙重道德標準 前面說到猶大遣塔瑪回她娘家去,以避免最小的兒子又遭逢「被剋死」的不幸。猶大未詳察兒子們的死因,只一味怪罪塔瑪,使她成為無辜的替罪羔羊。其實人類社會經常有這樣的事發生。每當有特別狀況或不幸發生,人們很少耐心並努力地查明真相,反而很容易將責任推到弱勢者的身上。如去年五月在印尼發生的暴動事件即是一例,保守份子不公然去對抗政府的貪瀆與經濟政策的錯誤所造成印尼社會的社經政治的動亂,反而將一切的怒氣憤恨發洩在華裔婦女與商人的身上。這種不敢在太歲爺頭上動土,卻儘往草民身上放火的行徑是懦弱自欺的行為。相同的,在兩性關係方面也常有替罪羔羊的事情發生。如以前生理醫學尚不發達時,總是將不孕或生女的結果怪罪婦女,而容忍丈夫納妾,或飽受夫家的羞辱,殊不知男人也會不孕,而生男生女的責任也在於男性。
再說,當猶大從他人口中得知寡居的媳婦竟然當妓女且懷有身孕時,他的反應真可以「暴跳如雷、怒不可遏」來形容,他隨即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三十八:24)。他全然不顧及媳婦的感受,未想是他自己先食言不履行承諾,未讓三子在成長後娶她;且當他在伊拿印城門口召妓時,那「妓女」曾和他商討有關抵押品的事(印章、帶子、手杖等代表身分的重要物品),而他竟「大意」的一點也認不出那女人的口音是那麼地似曾相識嗎?總之,在以男性為尊的人類社會裡,充斥著對男、女殊異的雙重道德標準,男人納妾或召妓是理所當然,或頂多只是「小德出入」,至於女人偶爾犯錯或使夫婿不悅,可就「罪無可赦」,且可以之做為「離婚」的理由了(申二十四:1)。
猶大的做法可說是社會強權的縮影。現代社會雖不似古時那般地封建,且因科學、經濟的發達和教育的普及,使兩性間極不對等的關係逐漸得到改善,但對男女兩性雙重道德標準與刻板印象卻仍是根深蒂固的。如台灣社會的法律只處罰從娼的婦女,卻任憑嫖客逍遙法外的事實,就是雙重道德標準的明顯例子。又如縱容資方脫產,限制茫然無助拿不到薪資的勞工的陳情和抗議,也是我們社會雙重標準的實例。戒嚴時期常有人人指責各項抗議人士所造成的不便是浪會社會大眾的成本,卻很少去思考不當的制度與法律吞食了多少人民的生命與血汗錢。
※ 塔瑪的啟示 古時的女性因地位低微,且在社會上除了被規範為人女兒、為人妻、為人母的附屬身分以外,無法在社會上獨立生存或獲取任何自立謀生的工作,所以絕大部分的女性對生活所處環境總是逆來順受,任命運擺佈。至於喪夫的寡婦,若膝下無子女孤寡一身,夫家又無其他兄弟可續娶她為妻,幸運的話,或許她可以仰賴家人或親族的救濟,否則淪落從娼以求生存的命運,也不足為奇。更悲慘的是,親人或社會對於這樣的女人,常常不是同情,而是輕視、唾棄。為生命付出的努力不但未獲肯定,尊嚴還要受到踐踏,這正是弱勢女性最為可憐的地方。
創世記三十八章故事中的女主角塔瑪卻不是個甘於受命運擺佈的弱女子,當她明白公公猶大的不義時,她沒有悲哭乞憐,反而勇敢的以智取勝。雖然有聖經註解說她此舉是出於報復,實則是她為了生存,爭取公平的對待。她一定用心觀察,而且是等候許久的時日,適當的時機一到,就勇敢地偽裝成妓女,使人無法一眼看穿她的真實身分,並且聰明地向猶大索取可做身分辨識的物品做為抵押,以備日後證明之用。說來,上帝真是疼惜弱勢者,為受壓迫者伸張正義,使塔瑪能順利成孕,再度被接納入猶大家門,也使猶大羞愧自己的不義與欺瞞行為。「她有理」(她比我更有義,三十八:26)說出了創世記這段記事的中心旨趣。
我們能否從這段經文看出上帝要給我們台灣社會的信息?我們看輕為家庭生計付出而沒有讀多少書,甚至「違法」謀生的女性和勞工,以為他們無知、不道德?我們對於受盡社會不義制度和主流文化剝削、壓迫的原住民的態度是甚麼?他們是懶惰、不會儲蓄、愛喝酒的族群?……難道我們要等到他們起來反撲的時候才說:「他們有理」、「他們比我們更有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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