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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期 公民正ㄏ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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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之窗 |
除了〈人權宣言〉,教會還要做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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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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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只是長老教會在特殊實況中一個重要的歷史文件。台灣社會需要的改變絕不只是政治民主化…
※ 前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長老教會」)針對1970年代的台灣社會、政治實況,發表了〈國是聲明〉(1971年)、〈我們的呼籲〉(1975年)、〈人權宣言〉(1977年)三份公開文件。它們不但揭露了台灣人民過去歷史的苦難,道出了台灣人民於昔日追求公義、和平,以及新的身份認同所遭遇到的困境,也表達了長老教會對宣教與社會、政治倫理的一些觀點。
※ 社會實況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發表宣言的1970年代,台灣人民長期受到不仁不義的社會、政治結構和政策措施的壓迫(如1947年2月28日開始的政治屠殺、軍事戒嚴、白色恐怖、沒收族群語言聖經等),也承受威權政治文化的宰制,以及個人主義、宿命論傾向之宗教思想的束縛,台灣人民的歷史和社會、政治生活,充滿了哀傷、苦難與無奈。當時的台灣基督教會,一般而言,大都也因為神學的保守與道德上的懦弱,在社會、政治議題上三緘其口,甚至毫無批判地認同、支持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權。當時很多教會,不但未能積極從事社會關懷與改革,甚至對少數基督徒社群基於信仰所提出的社會倫理神學主張,表示異議和責難。
※ 長老教會的聲明與宣言 長老教會於1970年代所發表的〈國是聲明〉、〈我們的呼籲〉、〈人權宣言〉等三份公開文件,並不是有系統且完整的社會、政治倫理神學思想,而是在其特殊處境中,針對亟待關切的議題,從基督信仰表達了長老教會的看法。它們既是教會的宣教,也是社會、政治倫理。
長老教會在這些文件中,向台灣人民與政府宣告耶穌基督是全地的主宰、公義的審判者、人類的救主,指出人權和鄉土是上帝所賜,進而主張教會肩負有社會關懷、改革社會的宣教使命。這些信仰可說是長老教會之宣教觀,以及社會、政治倫理的基礎。這些社會、政治倫理的價值和原則可以歸納為三大項,即:(一)和平、仁愛、公義;(二)人權與自由;(三)民主與自決。教會的宣教觀與社會遠景是,使台灣成為一個充滿公義、和平、仁愛的社會;人民享有自由,人權受到尊重和維護;政治制度的運作是民主的,通過人民自決權的表達,使台灣人民得享新的身份認同,即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 聖經和普世教會的教導 長老教會在這三份公開文件中所表達的宣教觀和社會、政治倫理價值,是可以從聖經和普世教會的教導獲得肯定與支持的。聖經,無論是舊約律法書、先知書、智慧文學,或是新約福音書和書信,都見證一件事,即上帝是世界、人類歷史的主,他以公義施行審判和拯救。上帝呼召亞伯拉罕就是要人因他得福,舊約先知的工作就是在以色列人具體的生活實況中,傳達上帝的信息,而其中心信息之一就是社會改革。聖經也指出,人受造是社會性的存在,上帝定意要人在社群中生活。上帝在人類所有生活領域中掌權,他是關心每一個個人和整體社群的上帝。新約聖經更是見證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要成就的就是上帝國的實現,即上帝的旨意實現在地上,如同實現在天上。基督教會從上帝領受在此世界的使命,就是建立一個以公義、仁愛為基礎,充滿和諧、平安的社會;人權與自由受到保障,社會、政治生活充分尊重人性的價值、人格的尊嚴,以及每一個個人的自主權、自決權。
普世教會協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 WCC)在第五次大會的報告書〈今日告白信仰基督〉中指出:「正如我們的大祭司,基督通過拯救與服務傳達上帝的新盟約。通過十字架的權能,基督應許上帝的義並要求真正的公義。因此,作為王家的祭司,基督徒被召參與傳道和社會行動。我們受命令到天涯海角宣揚基督的福音;同時,我們受命令為實現上帝對和平、公義、自由遍行整個社會的旨意而奮鬥」。我們若研讀普世教會協會在不同時期所致力推動的社會倫理遠景,如「負責任的社會」(Responsible Society)、「公義、參與性、可持續的社會」(Just, Participatory, and Sustainable Society)、「公義、和平、受造界的完整」(Justice, Peace, and the Integrity of Creation)等之重要文獻,或是天主教教宗自1891年以來發表的有關社會事務的通諭,如〈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慈母與導師〉通諭(Mater et Magistra)、〈和平於世〉通諭(Pacem in Terris)、〈民族發展〉通諭(Populorum Progressio)、〈社會事務關懷〉通諭(Sollicitudo Rei Socialis)、〈一百週年〉通諭(Centesimus Annus),以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等所揭櫫的以真理、正義、仁愛、自由為基礎,來建立世界和平的社會思想,我們當可清楚看出長老教會的〈國是聲明〉、〈我們的呼籲〉、〈人權宣言〉,都是符合普世教會的宣教觀和社會、政治倫理思想。
※ 除了〈人權宣言〉,還有甚麼? 基督教會的宣教和倫理神學是和處境密切相關的。舉例說,十六世紀以馬丁路德為首發起的宗教改革之所以提出「唯獨聖經」、「因信稱義」、「萬民(信徒)皆祭司」等主張,都跟當時羅馬教會的教制、教導的弊端有關連。二十世紀60年代興起的拉丁美洲的解放神學也是跟其獨特的社會、經濟實況不能分離。
〈人權宣言〉的深遠背景就是台灣人民長期處於人權受剝奪,人性尊嚴受踐踏的實況,而其急近的處境就是〈人權宣言〉所說的「現今台灣一千七百萬住民面臨的危機」。這危機是指1977年8月美國國務卿范錫計畫前往中國訪問,進行美國總統卡特所推動的與中國關係正常化之事務的談判所帶給台灣人民的危機。這事跟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政權一直是以「中國」自稱,而聯合國於1971年議決,「中國」在聯合國之席次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國民黨政府宣稱的中華民國這一事實有關。美國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不僅是讓台灣人民再一次從國際社會中受孤立,更使台灣人民面臨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略併吞的危機(這一困境在今日台灣民間要求「正名台灣」和台灣政府推動「台灣入聯公投」的活動中,再一次突顯出來)。有鑑於此,台灣社會當時發起一人一信致函美國總統卡特,呼籲他信守美國政府對台灣人民的承諾,即〈人權宣言〉所引用的「保全台灣人民的安全、獨立與自由」。長老教會基於教會關懷社會的宣教使命,乃秉持基督信仰於該特殊實況中發表了〈人權宣言〉。
其實,長老教會自1971年突破當時威權政府的言論禁忌之後,陸陸續續也發表了不少宣言、聲明、呼籲、牧函等。其中的主旨,除了延續教會的政治關懷之外,也包括關心政治受難者的處境、原住民的各項權益、核能發電暨核電廠廢料之處理、族群和諧、媒體亂象等議題(請參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社會關懷文獻1971-1998》)。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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