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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 倒數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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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基督徒看同性戀------精神醫學的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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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博仁
(中國醫藥學醫學系畢業,現為彰化秀傳紀念醫院精神科主任,台大醫院精神部兼任主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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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台灣的同性戀者運動中,有兩件重要的里程碑:其一是同志教會的成立;其二是作家許佑生與葛瑞的同性婚禮。前者對基督教教義提出挑戰,後者更使以異性戀為主的主流社會產生困惑與不解、甚至厭惡的情緒。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基督教論壇報所刊登基督徒信望愛社「致陳水扁市長公開信」中,其對同性戀者觀感可為代表:「……您可能太忙,對同性戀不太了解。同性戀者是性別認同有障礙的一群人,他們不執行與原來生理性別一致的社會角色;不論是生理上、心理上、人格發展上、家庭影響上……任一方面出現的問題,他們總是有問題的。他們固然有人權,但也基本上是需要被幫助、被矯正的一群。」當大環境認定同性戀是不正常,需要被治療之時,同志教會以非罪惡的態度接納同性戀者,自然引起軒然大波,尤其在被視為較保守的教會團體中。
然而,這樣的概念卻與近來精神醫學的認知大相逕庭。誠然,在二十世紀初期,當佛洛依德精神分析風靡世界的年代,大多數人認為同性戀是性變態行為,其發生導源於幼年與父親感情疏離,對母親過分依戀,且缺乏認同男性角色的機會;而渴望母親的愛逐漸轉化為亂倫的恐懼,並對與母親相同性別的異性產生嫌惡,終於發展為同性戀。但是,越來越多的研究認為同性戀並非全由後天環境所致。Kallmann(1952)的同卵雙胞胎研究,發現百分之百的一致性(意即:雙胞胎之一為同性戀,另一也一定是)。雖然他的研究被批評為過分粗糙,然而後來的研究證實同卵雙胞胎產生同性戀的一致性明顯高於異卵雙胞胎;這顯示同性戀形成原因有其體質生理的因素。現代科學家更想知道的是:腦中何處結構性的變化、性賀爾蒙的影響,或甚至根本染色體的構造有差異,但迄今尚無定論。幼年心性發展理論目前已漸式微,倘若同性戀與教養有關的話,它頂多只是壓抑異性戀行為的發展,而非直接導致同性戀。在心理因素上,異性戀的發展可因下列原因而受挫:家庭對性的壓抑、早年不愉快的異性經驗,或與異性交往缺乏信心。而男性同性戀傾向可因與同性滿足的性關係而被鼓勵、強化。另外,在社會成因方面,同性戀行為的表現確會因社會接納的程度而有不同的張顯;Ford 及 Beach(1952)報告文獻可查的七十六個社會中,有百分之六十四認可該行為。在古希臘時代,每個男子在長成十五、六歲時,都要經過三十多歲男子在性或知識上的啟發。柏拉圖的"饗宴"一開始,便是一群男子在洗溫泉,每個躺床上都有兩、三個男子裸體在論事閒談。羅馬早期的十五位皇帝中就有十四位有此癖好;尼祿王甚至閹割了一位男童司波魯斯,與他結婚,迎進宮中共同生活。由於此種違背自然的性關係在當年的希臘、羅馬居然甚受鼓勵,並發展成召男妓等罪惡,故被保羅列為不能承受上帝國的重罪。一般咸信,同性戀在基督教、天主教的禁止下,才成為絕對的惡。
顯然地,同性戀的形成原因仍莫衷一是。但無論其成因為何,精神醫學界的共識乃不視其為變態現象。自美國精神醫學會診斷統計手冊第三版(DSM.III,1980)後,已排除同性戀為性導向之偏差,而視同性戀為人類性行為的一種偏好,意即同性戀者對同性有感情上之依戀,肉體接觸與性幻想的對象為同性別者。除此之外,其並無性別認同(sex identity)的問題。傳統的刻板印象認為,同性戀者是陰陽怪氣或人格偏差,其實並不正確。以男同性戀者為例,雖有較高比例的人從事女性常有的工作或娛樂,但大多數人的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男子無異。而同性戀者的人格違常,在異性戀中一樣俯拾可見,只是因為是同性戀的關係,當因違法而曝光時,常會強化一般人的刻板印象。而據性學專家金賽博士的調查研究,人類的性行為並非是異性戀及同性戀的兩分法,而是一種連續性的變化,可分為七大族群;因此,若稍有同性戀傾向便是罪惡,恐怕多數人在這之上也常會跌倒。
其實,同性戀者在性方面的生活是極其艱辛而挫折的。有位同志如此告白:「若性取向是可以轉變的,我相信許多同志老早選擇做回社會眼中的正常人;但千千萬萬同志寧願繼續受歧視、被壓迫,寧願與家人決裂,甚至被上司辭退、被朋友排斥,仍然沒有改變,為什麼?你可以壓抑對同性的情感與慾望,但它仍然存在,你越壓抑與否定它,就越痛苦。……」您若無法體會,不妨想像一下:異性戀的自己,身處於主流的同性戀社會中,要強迫你去愛同性、結婚,感覺如何?而傳統上認為同性戀者雜交,無固定忠誠的伴侶,其實也是時勢與性別差異所致。由於無正常認識伴侶的管道,而且同性關係不合法也不被認同;因此,無論是偶遇的邂逅或是圈內場合的結識,性慾的滿足便成了一種宣洩。這在男同性戀中尤其如此,因為男人畢竟生物性的感官趨力較強。在女同性戀中,情感的對象較專一,也較少更換性伴侶。其實在異性戀者的生活中,多的也是出軌、召妓做樂等罪惡,同性戀者的濫交之罪並不在其上。
基督徒同性戀者更是承受雙重的罪惡感。壓抑性衝動已是困難,且要背負同性戀乃罪惡之重擔。有位同志言:「……從小對教會非常熱心,信仰是我生命的中心,但偏偏我要欺騙至愛的弟兄姊妹,要扮異性戀者。每次被問及感情生活,只能支吾以對;每次聽到牧師在講台上譴責同性愛,說是淫蕩、變態,是上帝不容的罪惡,內心就很難受,整個人格分裂成二,白天做人,晚上做魔鬼,很痛苦。」這裏先順帶一提,精神科臨床經驗中,性壓抑常是日後精神官能症的病因之一。然而我們教會長期以來對性的處理卻是圍堵重於疏導,導致不少基督徒視性為骯髒的事,產生過多不必要的罪惡感,特別是血氣方剛,又無婚姻伴侶的青少年們。其結果是年輕人經由其他管道(如色情書刊、同臍經驗)去滿足,心也被擄獲。同性戀基督徒的處境更難,他們只好向外發展,在外面接收了一些反信仰的價值觀,這是教會的損失。因為人的心理不可能長期處於認知失衡的狀態中,信仰的教導使他一直處於衝突之中,不是自己錯了,便是信仰錯了!遺憾的是:教會仍不時在流失這些羊群。
目前同性戀運動鵠起,不少人對於媒體炒作與大肆渲染不以為然,認為會鼓勵同性戀行為,動搖兩性婚姻與家庭制度。其實,同性戀並非是某種時尚,因此也鼓勵不來。以心理學角度分折,同性戀運動乃其為了爭取自我認同的過程中必經的歷程。Troiden 曾將同性戀者的心路歷程歸納為四期:察覺-困惑-確定-站出。在知識分子對於同性戀的看法趨於自我肯定之際,站出期----追求自己在性與情感上之歸屬,不再覺得矮人一截等想法,自然會推動同性戀者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其一,同志可以坦然無愧地敬拜上帝亦然。目前教會意見領袖顯然為了這個問題大傷腦筋,贊成者在神學上如何解釋,如何面對會友的質疑?反對者又常被扣上缺乏憐憫之心的大帽子。反對者或贊成者其實都可幫助同性戀者。有小部分同性戀者十分恨惡自己的同性愛慾,這些人由於動機強,或可經由心理諮商或分析,改變自己的性取向。然而大多數的同性戀者不希望改變自我,他們常碰上的麻煩比較多是因處於社會弱勢族群中所產生的適應障礙,如焦慮、憂鬱等;或是與同志好友之關係的衝突。這時輔導的目的不是去改變他,而是幫助他重新認識自己、接受自己,做個健康、成熟的同志。當然,輔導是很活的,他若處於困惑期,且對聖經的教導又十分持守,太早告訴他同性戀是對或錯可能都有反效果;不如逐步引導他認識自我。這點我相信同光教會可以做得很好,在這方面,它是包容性很強的一間教會。
總結來說,同性戀由於成因複雜,於精神醫學上無對錯之分,只有口味之別,故其是否全然為罪惡,實有待商榷。透過溝通、理解、包容、接納,讓同性戀者一如原住民、女性、勞工等弱勢團體般,得享有自上帝來的真光與祝福,特別是愛滋病猖獗的時刻,偏見的化解更是我們信仰中"上帝愛世人"的具體實踐。羅馬書十三章八節記述:「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就完全了律法!」美國一位非主流人士曾批判教會中的人:「他們痛恨同性戀者、移民、天主教徒、吸毒者……但,如果他們恨所有的人,又怎能上天堂呢?」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可能永遠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但準則又何在呢?不妨再從「愛」中再次省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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