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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期 新眼光讀經運動與聖經神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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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解經史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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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上信
(現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神學院新約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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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解經史始自被尊稱為「現代神學之父」的士萊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士氏不僅啟開了現代神學的新紀元,也奠定了解釋學(或稱解經學hermeneutics)的原則和方法論,為其界定了一明確的一般性範圍。在他之前,解釋學雖有聖(hermeneutica sacra)與俗(hermeneutica profana)之分;前者專用於聖經,而後者則用於其他作品,但均屬各種特殊的解釋學,至於作為理解藝術(the art of understanding)的一般解釋學還不存在。士萊馬赫拒絕作此分別;他一開始就以「一般的理解意味著什麼」的基本問題,指出「理解」是一普通性的現象,所有的學科或作品必須經過判斷性的過程。因此,神學必須摒棄任何解釋學上的特權(hermeneutical prerogative),應循著一般解釋學的原則去理解聖經經文的意思,正如其用於理解其他古代作品一樣。士萊馬赫也就率先發展出解釋學哲理(hermeneutical philosophy),奠定了解釋學的哲學基礎。此後,解釋學就正式被列入哲學的體系中,而由哲學思潮所發展出來的解釋學也就不斷地影響著聖經的解釋。
現代解經史既在自由主義思想的籠罩之下揭開序幕,其發展的過程因受宗教以及非宗教因素之影響而產生了多種方法以及不同的解釋。基本上,由於科學的世界觀和崇尚自由的展望,聖經的權威和傳統的解釋受到了挑戰,對聖經的世界觀、其敘事的史實性、具有靈感的宣稱以及其內容在記載上的矛盾與衝突等問題提出質疑。這些問題發展的結果產生了多元的方法論,稱之為歷史批判的聖經解釋。這方法論強調數項原則:諸如聖經應被視為一部歷史文獻,以一般解釋古代其他作品的方法作解釋;對問題所作的解釋不是基於信心或傳統,而是依據批判研究;聖經經文只有一種意思,是作者所欲表達的,這可藉助於文法、語言和批判的分析而得知;解釋必須依作者撰寫的歷史情況尋求理解等。所有這些原則均視聖經不過是一本屬於人意所寫的書,為特定的目的與對象而寫的。
近年來,這歷史批判的解經法和其原則受到其他方法,諸如結構主義(structuralism)和新文學批判(new literary criticism)等的挑戰。這些新方法所標榜的是,所有的文學作品均可合理地作多種不同的閱讀和理解,就如莎士比亞劇本,聖經的每一部分均可被視為獨立的經文供人閱讀、解釋或欣賞,無需考慮其原始的歷史情況,也無需使用任何批判工具,作為理解經文的方法。依目前的情況,我們所面對的是以多種方法解釋聖經;這些方法當然包括歷史批判法,也包括基於對經文的審美或欣賞而所作的解釋。
不過,論及現代解經史的始末,筆者可以三個階段的發展以及三個取向作為簡述現代解經史演變過程中的特色:
一、現代解經史上的三個階段——這包括由士萊馬赫和狄爾泰所代表的歷史解釋學(historical hermeneutics)、由海德格和布特曼所代表的實存解釋學(existential hermeneutics)以及由伽達默所代表的對話解釋學(hermeneutics of conversation):
1.歷史解釋學——這是傳統解釋學的立場,旨在探討、理解作者所欲表達(經文)的意思。對士萊馬赫而言,理解與作者的意向(intention)有密切的關係。他主張,在解釋的過程中必須作到對經文意義的雙重建構,亦即文法的和心理學的解釋。士氏認為,只有文法的分析與理解是不夠的,未能全然道出經文的意義。他以心理學的解釋來補充其不足,這他稱解釋者「直覺的」(divinatory)經驗。理解需要文法上的知識,也需要藉著入神和想像而直覺到作者的經驗。這種作者與解釋者分享生活的關係,能使解釋者進入作者所經歷的,去了解他寫作的整個歷程。這當然有助於正確理解經文的意義。
狄爾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繼承且發展了士萊馬赫的思想,將解釋學的範圍擴大到人文科學的領域中。然而,狄氏在解釋學上所作主要的貢獻乃在於有關士萊馬赫心理學解釋之延伸,集中於作者意向之理解。狄氏描述「理解」為解釋者明白作者的心思(Geist)之過程。顯然地,解釋的任務在於理解作者內在精神活動的表現。
總之,士萊馬赫和狄爾泰所倡導的解釋學,其範圍已從傳統的語法上之理解提升到包括對作者內在世界的探討以理解其意向。
2.實存解釋學——解釋學到了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1889-1976)有了新的轉向與發展,從原來以著重經文客觀的解釋以理解作者的意思,轉而發展出以解釋者為主去理解經文意義的實存解釋學。海德格的著作,尤其是《存有與時間》(Being and Time,1927)一書影響了二十世紀的神學和聖經解釋甚鉅。在思想上主要的是,他所提出的「解釋不可能沒有事前了解(pre-understanding)」的主張和人真實的存在(authentic human existence)的一些準則,從此影響了聖經解釋學。
布特曼(Rudolf Bultmann,1884-1976)首先藉用了海德格的實存主義思想作為表達自己神學的方式,也把海德格在解釋學方面所提出的見識帶進聖經的研究中,為自己想出一套解經法,稱為「非神話化」(demythologization)。布氏認為,新約的信息(keryma)是以當時的神話語言所表達的,為現代人難以理解。非神話化是一種解經法,旨在藉著解釋的過程袪除神話語言的外殼,而把其內中的的信息以現代人所能理解的話表達出來。不過,布特曼這種使用實存主義哲學於聖經解釋上的作法,引起了兩極化的反應。巴特(Karl Barth,1886-1968)因持反對的立場而與布特曼展開了神學大辯論。巴特主張,聖經的解釋不必、也不可受哲學方法論的干預。上帝絕不能成為我們解釋理論的對象:「啟示並非歷史的一個述語,但歷史卻是啟示的一個述語。」因此,巴特主張,聖經的解釋應發自對上帝啟示本質的神學見識。
然而,也有不少學者附和布特曼的作法,採用實存主義的思想作為表達神學的工具。布特曼的解經法與哲學以及其他解釋學的學科所展開的對話,促長了此後聖經在解釋上不同方法的產生,其中最值得我們一提的是,由福克斯(Ernst Fuchs,1903-1983)和艾伯林(Gerhard Ebeling,1912-)所倡導,包括歐美多位學者在內的,所謂「新解釋學派」(New Hermeneutic)。
3.對話解釋學——這是由德國學者伽達默(Hans Georg Gadamer,1900-)所倡導的。在他的經典著作《真理與方法》(Truth and Method,1960)中,伽達默以「主題」(die Sache)作為理解經文之鑰。解釋學的主要問題是在於適當理解藉著語言的媒介所發生的,也就是說,解釋者或讀者從事於經文理解中所發生的,伽氏把它稱為die Sache。理解並非純屬讀者主觀的行為,而是讀者把自己置身於經文的情況中,使過去的與現在的有所交流,使經文與讀者進入對話的關係,對共同有趣的某一主題產生共同的理解。經文的理解或說經文的意義也就是經過這種對話關係而產生的。經文的意義一直是指著對讀者的意義說的;讀者的任務不在決定經文的原始意義,這是因為讀者與作者之間在時間、文化和語言上相距甚大,無法純客觀性地了解作者。伽氏也認為,經文本身具有無窮盡的意義,而其意義實際上超越了作者有意表達的範圍。
總之,從歷史解釋學、實存解釋學到對話解釋學所凸顯的並非後者取代前者的演變過程,而是解釋學所面對的是一錯綜複雜的問題。我們或許希望有一把簡單的鑰匙或一容易的方法使我們能夠輕而易舉地確立經文的意義,其實我們並沒有這種法子。然而,我們可以整合下列三個解經的取向來建立一健全的解經法。
二、現代解經史上的三個取向——當今解經的取向有三,亦即作者、讀者和經文取向法:
1.作者取向法——一直到二十世紀中葉,教會主要的解經法是作者取向法。這通常被稱為逐字文法的(literal-grammatical)、歷史情況的(historical-contextual)或歷史批判的(historical-critical)解經法。在那些致力於這方法論的學者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學者赫施(E. D. Hirsch,1929-)所倡導的理論,在聖經解釋上為許多不同神學傳統的學者所接受。赫施摒棄了士萊馬赫解釋學傳統中所謂心理學的解釋,認為這並非解釋者的任務,因為作者所欲表達的意思僅能在經文中索取。赫施指出,語言能夠傳達它本身的意思,因它具有通俗性(language conventions);這代表社會中人們共同的經驗。作者所欲表達的意思是能夠理解的,因為經文的解釋是著重於可分享的意思(sharable meaning)。但其意思受限於經文的脈絡,意即赫施肯定,字的意思已被作者在有限的經文脈絡中所決定。
赫施一般性解釋學理論中的一些見識為聖經學者凱瑟(Walter C. Kaiser Jr.)所加以使用於聖經的解釋上,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赫施超越了士萊馬赫以及傳統的歷史批判法,在意思(meaning)和意義(significance)之間作一重要的區別;意即經文只有一個(作者所要表達的)標準的(normative)意思,但可有許多不同(對讀者)的意義。在此情形之下,作者取向法即能進一步接受經文的sensus plenior(更深一層的意思,deeper meaning)。
2.讀者取向法——在認定因在時間、文化、語言上的隔閡,無法發覺作者的意向之情況下,伽達默以及其他學者主張讀者取向法。這取向法所持解釋的目標是使讀者能夠在某些與作者同感有趣的事上達成一共同的理解。這方法之前題是,確認所有的經文都有豐富的內涵,其意思是無止盡的。這不僅是可能的,也是經常的情形;傳達給讀者的意思遠超過作者所欲表達的。由這種解經法產生了所謂新解釋學派、解放神學、婦女神學等不同的神學立場。
3.經文取向法——這解經法為法國學者李克爾(Paul Ricoeur,1913-)所極力倡導的,其目標比較不在發覺作者的意向,而在乎作者的成效,意即作者藉著他所寫的成就了什麼,在讀者身上有什麼結果。李克爾強調,讀者無法直接請教作者有關經文模糊的意思,這當然也包括由人所寫的聖經在內。然而,與迦達默不同的是,李克爾堅持,雖有歷史、文化和語言上的差距,經文是可以被理解的;因為作品的性質,經文為讀者啟開了一個可能的世界,亦即經文世界(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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