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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期 平信徒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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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發行公益彩券──一個回歸憲法保障弱勢權益的指標性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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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長廷
(現為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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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她是部以法的樣貌呈現的人權宣言,民主國家的人民透過她,避免了因個別政權或政治權力擁有者的擅斷,所可能造成人民權益的侵害。所以,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若與憲法牴觸,皆屬無效。
在台灣,憲法的精神剛從正在民主化的社會中覺醒,高雄市發行公益彩券所引發的中央與地方憲法爭議,正是試煉為政者是否尊重憲法,憲法是否能確保人民權益的最佳時機。
其實高雄市所發行的彩券並非是台灣彩券發行史的濫觴,早在西曆一九五○年,政府為了籌措財源,委託台灣銀行開始發行愛國獎券,期以銷售盈餘支應省政建設。愛國獎券的銷售額從一九五一年的七千萬元到一九八七年已成長到八十二億三千萬元,其中發行盈餘除每年提撥台北市政府三千萬元、高雄市政府一千萬元外,其餘均由台灣銀行於開獎日後十日內解繳省庫,年度繳庫盈餘最高曾達四十七億九千二百萬元(一九八五年),對於支援省政建設、減輕人民稅負有很大助益。一九八八年,愛國獎券因為「大家樂」的風行而停止發行,為我國彩券第一階段的發展劃下休止符。
然而賭風卻未因愛國獎券的停止發行而歇止,反而寄生於香港的六合彩更加蔓延。當然,本文不在於探討彩券發行的道德面評估,但事實卻證明,六合彩每年將上百億的台灣資金轉變為地下經濟,或在島內不正常流通,或流失到香港。
中央政府、省市地方政府與立法部門有鑒於此,遂於一九九五年六月通過彩券發行條例,依照憲法第一百零九條、一百十條「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是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的精神,將彩券的發行權交由省市政府,並由發行機關擬定相關法律與辦法執行。此項立法將使每年數百億的地下資金納入正軌,除了可將盈餘撥充各項公益事業之用,並可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與保障。這不啻為是一個成熟而有效增加弱勢財源的決策。中央政府並積極邀集省、市政府研商省市聯合發行的可能性,亦曾發文催促省、市政府儘速辦理發行事宜。所以在當時可以說由地方發行公益彩券已勢在必行。
高雄市公益彩券自一九九五年七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佈施行以來,即著手籌劃發行作業相關工作,研訂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即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與要點,迄至一九九八年四月底籌劃工作大致完成。長廷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任高雄市長後,為拓展社會福利財源,實踐弱勢優先的理念,更與市府同仁積極努力地推動公益彩券的發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在合乎相關法律規定、發行技術完備的情形下,正式發行「高雄市公益彩券愛心試辦版」立即型(刮刮樂)二十四萬張。銷售情形也證明了地方發行彩券的政策正確,彩券在一週內全數售罄,市府社會局不僅增加社會福利財源,高雄市殘障人士更因為能取得銷售彩券的工作而獲得收入與尊嚴。此項政策在高屏首長會議也獲得高雄縣、屏東縣縣長的支持;台南縣、市與其他許多地方政府也都表達了躍躍欲試的意願。所以可以說地方發行公益彩券,對於拮据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預算來說,是急迫且必要的政策。
然而成功實踐憲法由地方規劃執行的社會公益事項,不僅未獲中央政府的肯定,反而遭到財政部依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及處分罰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並且一改原有由地方發行彩券的政策方向,在中央各部會仍未準備妥當,且明顯違背憲法社會公益事項由地方立法執行原則的情況下,仍執意將公益彩券的發行收歸中央。行政院以空前迅雷不及掩耳的效率,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在爆發國會近年來罕見的嚴重鬥毆事件的陪襯下,修正了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在此草率的立法過程中,竟將極具爭議的擴大公益彩券發行種類範圍的條文通過,亦即俗稱的「博奕條款」,在行政院主導的此項修正案中,未來不論賽車、賽馬、賽狗,乃至各種體育項目等,都可以發行彩券,導致社會輿論全面譴責。
行政院本可透過覆議案的提出,改正嚴重錯誤的立法結果,然而卻為了阻擋高雄市原訂七月一日發行的公益彩券,縱容此項法律的通過,不可不謂是「寧給黑金、不給高雄」。
眾所矚目原訂七月一日要發行的高雄市公益彩券正式版暫時延後,長廷願意留給中央更多的空間來思考,並積極與地方協調,也考驗中央是否能遏阻惡法所衍生的賭風,及建立完善的彩券發行管理制度,如期發行公益彩券。高雄市依憲法精神所做好彩券發行的完備計畫與成功發行經驗,將可作為全台灣任何一縣市發行的參考,並做好隨時可以發行的準備,不讓弱勢權益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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