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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期 大專工作與地方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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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婚前怎麼不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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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信一
(輔仁大學法律系四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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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第79期〈別傻了,婚前不是問題〉及第80期〈不談性道德的性教育合宜嗎?〉兩篇文章,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想提出來。
一、婚前性行為是被祝福、被允許的? 愛人們的性行為應該是兩個人最親密的關係,因為它必須要脫掉衣服,把彼此最為私密的身體部位展現給對方,然後有肉體上的結合。因此79期文中提到關心的焦點並不是什麼時候做,也不是跟誰做,而是在做的時候有無「彼此尊重」、有無「相互了解」、有無「愉悅且合宜」。這樣的標準我想大家都能接受,但是這樣的標準要如何判斷呢?我們是否認知到要藉著婚姻來宣示:對於另一方的尊重、情願及愉悅的付出。每個人的標準也許不同,但我認為兩性的親密關係應該是實質內涵和婚姻約束並重,因為結婚要求公開儀式、二個以上的證人,以及雙方具有愛意的結婚意願。所以性行為在沒有婚姻關係的形式要件下,只不過是一個說得好聽的謊言;而在沒有愛的實質要件下,也不過是一個解決生理需求的方式吧!我相信沒有人有能力或權利去判斷他人與上帝的關係,但是我更相信當他在眾人面前宣示,願意一生尊崇上帝為他的救主,這種立約的意義;相同的,沒有人能夠去判斷一個人對於另外一半的付出、甚或界定親密關係的合宜與否,但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婚姻關係,是值得尊重及祝福的。所以我相信藉著婚姻所建立的合一才是我們強調的重點。
二、婚前性行為可多認識對方? 我認為,這應該不能當作婚前性行為的藉口,因為婚姻關係是建立在彼此尊重、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婚前性行為對於兩人的關係是否會負成長,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但是婚前性行為會有正面的幫助,應該也不至於,因為我相信要建立心靈上的溝通與交流,靠性行為是完全沒有用的。79期文中還提到,婚前性行為可以看出兩個人性格的差異,我非常不贊同這樣的說法,因為那可能會鼓勵大家,以後乾脆見面就做愛做的事,然而,想想一夜情的發生是否可因此認清對方的性格?
三、婚前懷孕的殺傷力 看看時下未婚懷孕的,能做的選擇不外乎:(1)奉子成婚,把小孩生下來。但是因一時的激情而建立的婚姻,絕對比經過相處及思考的結婚基礎來得脆弱。(2)男方一走了之,女方將小孩生下來,並獨立撫養或送人。這樣不但造成女方的壓力及負擔,小孩心理也會有不良的影響。(3)女方墮胎。這不僅對女性身體有莫大傷害,甚至剝奪胎兒的生命。雖然79期文中作者對於女性墮胎自主權多有闡述,但他們或許忘了對於胎兒生命的的尊重,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另外,也多著墨於義務性教育的普及,然而只要發生性行為就有可能懷孕,所以再普及的性教育也不及一個穩定實質的婚姻關係。
四、以《聖經》教導背書 就我的認知,多數基督徒大學生在團契的聚會,不免俗地會安排一些有關婚前性行為的專講,邀請一些德高望重的教會牧長來主理,探究其目的,無非是要得到「Just Do It!」的背書,這樣,我們就可以大方的做愛做的事,甚至理直氣壯的說這是某某牧師教導的。
五、何謂基督徒倫理原則的終極基礎? 就我對80期文章的淺薄理解,是說一個基督徒應該本著信仰去面對生活中所遭遇的倫理難題,而不是藉由效益主義的後果裁判方式來判斷,但這似乎太著重在信仰的教育或道德的拘束,然而,有很多的事並不是用信仰或是道德就可以解決的,我確信利益平衡還是最好的方法,而所謂的信仰、道德只是天平的一端砝碼,可以幫助我們去堅持我們的信念,而非信仰、道德就是絕對的標準。不是當信仰、道德出現時,所有的慾望、思想、作為都需退避三舍,就像是在信仰、道德的照妖鏡下,全部變成妖怪。
結語 這篇回應文在清楚表明:不要再為了婚前性行為找任何的理由,因為錯的事永遠都是錯的,不會因為時代改變、不會因為思想開放、更不會因為今天有哪個人說了、做了,它就變成是對的!我希望中肯地說明,婚前性行為對於我們的生活、信仰及情感不會造成多大的助益,為何我們非做不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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