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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65期 斷裂?復合?——921與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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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墮胎議題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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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立勤 (現為輔仁神學院院長,兼任輔神生命倫理中心主任)
※ 引言
  墮胎是充滿爭議的課題,涉及法律、醫學、心理、哲學、社會學等,更牽涉兩性間既存的不義結構而形錯綜複雜,上期陳文珊女士已為我們揭示其間的牽扯與複雜性。藉此,我們實該再次思索如何因應當代爭議不斷的墮胎問題。然基於問題牽連龐雜常陷人於重重迷霧,筆者乃深感須先釐清墮胎議題的本質面目,才能適切審思墮胎及其相關問題的解決之道。因此,本文不圖處理所有面向的問題,只想把焦點鎖在墮胎議題的根本辨明上。此外,因墮胎與性別議題的糾結甚深且無法避免,故筆者最後也欲提些相關反省與眾人分享。

※ 倫理基本原則:不可殺無辜
  面對兩種情況:一是腫瘤病患,另一是懷有身孕者。前者,無論病患是男是女,我們都欣見醫學技術能有效切除腫瘤以換取病患健康。這樣的醫療無基本的生命倫理爭議,頂多會出現醫病關係得當與否的倫理問題。但,將母體內正孕育的新生命去除(即墮胎),顯然不同於腫瘤的切除,因其牽涉到人生命的毀滅,所以引發了最基本的生命倫理爭議。

  無疑地,不論從社會的持存,或從人道、宗教的幅度,都要求:人出於自由意志的行動,不可殺無辜。尤其,基督信仰更讓我們體悟「人是上帝的肖像」、「人的生命是上帝白白的恩賜,唯有他是人生命的真正主宰」、「人生命的圓滿在於回歸上帝永恆愛的懷抱,而這回歸在此世即已開啟。」可見,作為上帝的肖像,人的生命是尊貴並具超越幅度,且人人享有同等的生命尊嚴。基於這最基本的價值肯定,因而產生了「不可殺無辜」此基本倫理規範。只要是「人」,不分種族、地位、年齡、智慧,就該受到此規範的保護。這種保護絕非是片面的理由,而是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措施,是人所該享有的最根本權利。

  而墮胎議題的嚴重性正在於碰觸到「不可殺無辜」此一禁令。然為何面對「墮胎」,仍無法據此產生明確一致的社會共識呢?原來核心癥結在於對胎兒的生命定位有所差異,即有人認為精卵融合時已是人的生命,但有人卻認為從胚胎著床後才算人,或認為該從腦神經開始發育,甚至認為要直到生產後才算。

※ 核心癥結——胎兒(乃至結合子)是不是人?
  故欲解決墮胎議題的倫理爭議,要先解開胎兒的生命定位問題。以下就讓我們一起來探討。

1.過往歷史的侷限
  追溯基督宗教面對墮胎的歷史性演變,有助於瞭解胎兒定位的既往發展。據載,初期教會所處的羅馬社會,在斯多噶學派影響下,不把母肚內的胎兒視為「人」。當時只要是經父親允許,舉凡墮胎、殺嬰、遺棄或販賣小孩等,都可不受法律懲罰。1面對這樣的社會氛圍,教會很快就確立出三個根本神學思想:(1)胎兒是上帝所創造、關心的生命;(2)墮胎是謀殺;(3)上帝必會審判墮胎的罪刑。2並據此對抗墮胎文化,這努力早見於《十二宗徒訓誨錄》。而歷代教父也不斷斥責墮胎行為的不道德,如教父亞大那削視墮胎罪同於殺人罪刑;克雷門(Clement of Alexandria)譴責墮胎破壞了上帝的創造,違反了愛近人的誡命;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奧古斯丁亦指陳墮胎行徑是對尚未出生胎兒的謀殺。及至羅馬成為基督教帝國後,「反墮胎」更形諸於教會法律。3

  即使日後曾出現胚胎的位格性與靈魂何時進駐胎兒體內等論爭,但基督化社會的主流神哲思想,除明確指出將授靈後的胎兒墮掉,是謀殺的不道德行為外,也認為墮掉授靈前的胎兒是不被允許的,因為一個存有者在變成人的過程中,即應該賦予其「人的尊嚴」。由此可見,基督宗教自始即跳脫古羅馬物化胎兒的作法,以護衛生命之立場正視墮胎、殺嬰等問題,並從「不可殺人」此一誡命予以回應。只不過因各時代的社會成見與傳統,加上當時科學的極限,以致教會的反墮胎立場,烙上不同的胚胎觀與時代意識,而使細節呈現分歧面貌。不過,有兩點是確定的:(1)不可殺無辜的人;(2)歷代教會一致視墮胎為不道德行為,墮胎從未被提升至合法地位。4

2.當代科學、過程神哲學的貢獻
  「胎兒何時有靈魂、有位格?」事實上在當代仍眾說紛紜、各執一詞。但按當代基因學與胚胎發育學的研究,我們已知亞理斯多德階段性定位胎兒生命狀態的謬誤,更清楚知道精卵融合的瞬間,即開啟了一個新生命系統的運作:接合子內的新基因組,自始就已決定了這新生命是人的生命,且從單細胞狀態起,這新基因組即控制著整個個體發育的過程(一個擁有精確一致性與連續性的發展過程),使生命體在歷經各階段而朝向最後形式的過程中,雖漸趨複雜,但仍保持著同一個體性。5可見,當代科學已為我們證實:人的接合子是個人有機生命週期中的第一階段。此外,當代過程神哲學發展的人觀,亦不謀而合地提供如是的領悟:個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出生、長大、成熟、衰老以致死亡,是一個連續無中斷的變化過程,是一位逐漸把自己唯一無二的自我實現出來的主體,其自始至終即擁有人性尊嚴,並要不斷逾越至圓滿狀態的一位人。6

  所以,雖然當代哲學對胚胎的位格性仍無一定論。但基於現代生物學與過程神哲學的貢獻,當代天主教會乃日漸清楚肯定:「從卵子受孕時起,新生命就開始了。該生命非屬父親或母親,而是一個新的、成長中的人類生命。若此刻並非人,便永遠不能使其成為人。」7因此人從受孕那刻起就應受到如同一個「人」應有的待遇,而一個人應享的人權中,最基本的是有權受「不可殺無辜」此規範保護。

※ 特殊困境的釐清
  故按道德責任來說,胎兒如同每個無辜人類,有其不可侵犯的生存權。然有些情況,尤其當胎兒與母親都面臨生命威脅時,難以抉擇的倫理困境就出來了。這是歷來墮胎議題複雜化的原因之一。面對這種極端特殊的景況,倫理立場必須認清:不管是媽媽或胎兒,都不能是行為本身壓制、破壞的對象,且在任何情況下,人有責任盡最大的努力救媽媽與胎兒的生命。

  可喜地,隨著醫學進步,舊時必須動手殺胎兒以救母親生命的景況已不復出現。但現今仍有些痛苦抉擇存在,譬如一位孕婦因致命疾病,必須馬上接受治療否則會死,然接受治療卻會帶來胎兒死亡的副作用。這時就道德面而言,若直接的醫療行動不是殺胎兒,且沒有其他更好的治療方法時,施行這種會同時帶來直接善果(救母親)與附帶惡果(胎兒死)的醫療行為,倫理上是可接受的(如圖A)。不過必須釐清,這種倫理上可接受的行為,並非藉著使胎兒死帶來母親的生,因為行倫理惡以得善果是不道德的(如圖B)。

※ 兩性與墮胎議題的關係
  對於龐雜的墮胎議題予以根本辨明後,另一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只有女性的生理環境能孕育胎兒,故墮胎議題的複雜性又因糾結兩性權力與正義等問題而更加嚴重。

  生育、墮胎等情事烙上性別壓迫的痕跡隨處可見。例如一對不孕夫婦,或一對夫妻只生女未生男時,社會或家族加諸的譴責與嘲諷,大都指向太太,要求墮胎的聲浪(甚至來自丈夫)亦強加在女性身上;但相反地,丈夫卻常能因此更理直氣壯地發生婚外情、再納妻妾。不過,若因此把墮胎議題等同於女性權利議題(如身體自主權),事實上並不真確。因為其混淆了「不可殺無辜」與「身體自主權」兩種不同的倫理屬性。試想,能否因標榜身體自主權,而視男娼女妓是道德上可接受?能否因身體自主權,而許可拿槍、揮拳頭殺死人?答案是「不能」,因為有很多倫理價值更基本,人的自由、自主權應受其規範。顯然地,「身體自主權」該受更根本的行為規範——「不可殺無辜」所規限。

※ 墮胎合法化能提升女性尊嚴嗎?
  對於父權架構下,一波波強調女性尊嚴的覺醒運動,必須予以高度肯定。基督信仰揭示:男人與女人都是上帝的肖像,他們身分不同,但擁有平等的尊嚴。不過,對於某些企圖將墮胎合法化視為女性擺脫父權宰制之里程碑的作法,筆者以為只會帶來與原本希冀的善——提升婦女尊嚴——相反的結果。

  打著女性擁有墮胎選擇權的口號,即使不論「不可殺無辜」的優先性,在這仍有太多力量綑綁女性自主自由的父權社會,事實上女性的尊嚴與自主權真的因此提升了嗎?或許少數女性真能跳脫社會意識與男女刻板定位的制約,有足夠力量承受不可再生女的壓力,自由選擇要不要生小孩;然在現實社會結構下,多數女性卻在墮胎合法化後的強大趨勢,因丈夫(男友)更理所當然的要求,而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被迫採墮胎來解決壓力。故說穿了,墮胎合法化表面看似能幫助受壓迫女性解決痛苦,但實質卻強化了父權宰制下的價值觀,女性被要求要更能符合期許,也因而被推落至更深的壓力深淵。況且在社會現實中,被墮胎兒大半是女嬰,倘若這真能代表女性自主權的彰顯,那不啻是說女性自主地承認女性的生命價值比不上男性,所以女嬰較不值得活下去。這樣的結果,女性本身不就成為貶抑自身尊嚴的代言人嗎?

  此外,致力於女性權益的彰顯,應是為了更平等、正義的社會結構而努力,但墮胎合法化不僅無助於女性尊嚴的提升,還將壓迫轉嫁到無力反抗的更弱勢者(無辜胎兒)身上。由此可見,墮胎合法化只是有些人不正確或故意巧妙地,將其包裝上女性意識的外皮。而這種貼上女性標籤的舉措,事實上是陷女性為壯大「不義結構」的一份子,最終亦淪為物化女性的強大助力。8

※ 結語
  胎兒是最無抵抗力的無辜生命!基於人人都有權受「不可殺無辜」此一規範保障,我們實應審慎反省墮胎的問題。至於女性在生育上長期承受的父權宰制之苦,自是當代人權運動當致力的課題。但以為讓承受不義壓迫的人墮胎,是解決受壓之苦的有效方式、是女權的提升等等,顯然不正確也不符公義。真正的解決之道應是,致力於消弭職場上對產婦權益的剝削,扭轉充斥於社會家族中「非生男嬰」的錯誤觀念;而非大開墮胎之門,讓人把非預期或不符要求的胎兒方便處理掉。因為那只是將壓迫轉嫁到無力反抗的無辜胎兒——尤其是女嬰身上,並將權力衝突轉移至婦女與腹中血肉間的拉扯,結果父權宰制卻反被深化,不義結構竟也更形壯大而牢不可破。

1.Gorman, Michael J.,“Abortion & the Early Church”, pp.24-32.

2.同上,頁47、54。

3.同上,頁63-73;《「生命的福音」通諭》61-62號,頁113-115;及http://www.all.org/issues/ab99x.htm。

4.Anselm Gunthor著,李子忠譯,《呼召與回應——新的倫理神學》第三冊,香港:生命意義出版社,1998年,頁492-496。

5.Angelo Serra and Roberto Colombo,“Identity and Status of the Human Embryo: the Contribution of Biology”, In Status etc. pp.151-165.

6.輔仁神學著作編譯會,《神學辭典》11號,頁21。

7.教庭信理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台北: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頁10。

8.相同的觀點,亦見於http://www.all.org/celebrate_life/cl9405.htm之頁10:“The Changing Faces of Feminism”by David Reardon, 1994年。
同作者相關文章:
墮胎議題正誤 (第 65 期)

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65 期 斷裂?復合?——921與教會 (62-65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65期  2001年  8月 斷裂?復合?——921與教會 65
本期主題:斷裂?復合?——921與教會
發行日期:2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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