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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 看醫生,信上帝——醫療宣教的歷史與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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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見證與基督教美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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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維民
(真理大學宗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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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純以「美」概念來說,幾乎美學家都同意:「美」本身就是目的,創作者與欣賞者都可以直接在領會作品的「美」之後,獲得愉悅與滿足。 若是如此,那「見證」概念在基督教美學中又佔有什麼地位呢?我要強調的是:「見證」不是基督教藝術的目的,「見證」充其量是一種「基本態度」,或說是一種「基本意念」。有了這樣的前提,我們才能理解何謂新教「見證美學」之意義。
一、「見證」意義神學內涵之反省 為何我要以「見證」作為基督教美學的核心概念?在分析「見證」意義之時,我們可以發現它蘊含了四重基本性格,正好可以支持它作為基督教美學的核心概念。這四重性格分別為:(1)回應(response)、(2)分享(share)、(3)反省(reflection)、(4)完全(absolutely)。以下分別述之。
(1)回應(response) 見證的回應性格首先指出了人的主體性與主動性。因為「美」的感受與「美」的創作都是「我」的主體行動,所以無論是對美的思考,或是藝術的創作,所要呈現的不只是神聖的榮耀或恩典,更是其中我的回應;別人是從我的回應中體會到神聖之美。 也因此,「回應」蘊含了個人人格特質的肯定,因為回應必定關聯到個人的信仰傳統、態度,以及他對所處社會背景的認知與需求,這些便形成了一個人的人格特質。回應也帶有「責任」的意味。因為任何一個「美」的事件之完成--無論是對神聖之美或是世俗之美之領會,都必須以做出一個審美判斷。 沒有判斷,美感的行動就不算完成--正如在信仰中若沒有回應或決志,則上帝的啟示事件便不算完整一般。所以回應亦是一種責任,是人類與神聖共同完成美感經驗的責任。
(2)分享(share) 見證具有分享的性格,分享的內容是自己對某事物的領會或認知。而被分享的對象也是時空中的存有--就算我要讚美上帝,也是在這個時空中眷顧著我的上帝,我的分享必須有效地指向被分享的目標。分享也蘊含了分享主體與客體之間合一的企圖性,無論是我將經驗分享出去抑或我接受別人的分享,在分享的行動中「人-我」是處於一個「追求合一」的存在情境中。我擴展自己的感受讓對方同理,同時也願意同理對方的感受,這才是分享的真義。也因此,分享不具有強制性,反而具有啟蒙的功能。
(3)反省(reflection) 見證的第三個性格便是反省。我相信,任何一個真正的見證都是見證者反省過某個事件之後,明瞭它對自己真正意義而重新表達的內容;它同時也必須有使接受見證的對方進行反省的責任。 反省代表著人必須以謙卑的態度審視自己的本來面目,而這也是藝術的功能之一,當我們決定藝術品的性質—無論是創作或詮釋—之時,我們便洩漏並解釋自身的性質了。也因此,反省意味著人的謙卑自省,同時也代表他追求自我超越。 一件事物的美感呈現有時常會模糊不清—就算在面對它時已經覺得有「美」的感覺了,然而仍必須藉由反省才能清楚地知道它的美在何處。「見證」的反省性格正好為了基督教美學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
(4)完全(absolutely) 見證的一個重要要求是「誠實」,不誠實的見證好聽一點叫做「宣傳」,其實就是「說謊」。誠實就是完全且完整地反映自己的經歷與想法—不論是愉悅的抑或是憂傷的,因此見證的內容不只是分享對上帝榮耀的回應,也必須分享對哀傷境況的反省。 尤其當代藝術強調「為藝術而藝術」的觀點,我們未必贊同,但也必須理解一般認為「不完美」或「醜」的作品中也有其內在「追求完美」的意義,也具有美感價值。 我們可以這麼說:一切都是在見證神聖的作為—無論是靜態的事物抑或是動態的事件;無論是光彩耀人的東西抑或是晦暗醜陋的事物;無論是愉快喜悅抑或是憂愁悲傷……。就因為人的有限與不完全,所以更應該將所感受與經驗的全然回應與分享,如此才能在其中找到真正均衡的美感經驗。 二、見證美學需解決的問題 也許有人會質疑:「見證是人的行動,以此作為上帝『美』之核心概念是否合適?」
這分兩個層次:一是「見證」的超越性;一是「美」的主觀性。就「見證」的超越性而言,「見證」不只是人的行動,它也與上帝的啟示有關。見證既是對上帝恩典事件的回應,上帝的作為具有超越性,所以見證也必具有超越性。我們在欣賞某個中古的基督教藝術品時,有時也能感受到創作者的那種虔誠與感恩而深受感動,這就是創作者的見證穿越了時空而讓我們同理了,代表見證也具有超越性;至於美的主觀性,審美價值是主觀的。美的來源是上帝,但是美不是一種「概念」,而是我們對上帝自我啟示的一種感受。上帝以各種形象與事物將真理啟示出來,在人的理解與感受中加以判斷,就是因為人是有限的,所以才會有「美」與「不美」的判斷。 另外,也可能有人會質疑:「見證所表達的是個人在當下的信仰感受或對其所認為天啟的回應,這樣的感受與回應是因人而異的。如此,『見證之美』便不具普遍性了,那可以成為基督教美學的核心概念嗎?」 當然,傳統美學中是以「令人愉悅」的東西來述說「美」,因此美是主觀性的,因此它就不是普遍了。「見證」作為基督教美學的核心概念是為了要合理地說明「美感經驗的來源」、「審美經驗的動態性」、「審美主體與對象的互動性」以及「美感範圍的完備性」,而非只是為了什麼是「美」的定義。 況且,每個人對於啟示與信仰的感受不同,並不代表這些回應是彼此互相矛盾的;相對地,更能發現上帝作為的整體意義。看來不具普遍性的「見證」,在整體的見證下將得到最大的普遍性,永恆有效的真理是必須在存在整體中才能尋獲的。 最後,「見證美學」與「道德」上有何關係?見證美學是否能符合基督教道德倫理的要求呢?還是「美」與「善」是不同層次的存有所以無法比較?其實這個問題甚易解決。一直以來,只要是根植於對上帝的信仰之回應的藝術品,都不會逾越了道德的要求。有些藝術品之所以被視為不道德的,是因為其中的主題誇大了人性的軟弱面並將之合理化—如順從情慾、崇尚暴力、尊崇罪惡等等。這些題材是不被基督教藝術家所接受的。我在提到見證的「反省性格」時,提到「見證」等於人必須隨時以謙卑的態度來認清自己的真相,若真能如此,見證美學本身就是一種道德的闡揚—「美」與「善」是相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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