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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使者雜誌 > 第148期 未來,一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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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制的立場與理想發展
議會制的優點之一,就是讓教會對信仰與事工有討論與調整的空間,而含納性也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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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光喜 (台南神學院舊約神學教授)

※出了什麼問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教會體制,根據加爾文對聖經教導的歸納,在聖職的部份設有執事、長老、傳教師、牧師、與(現在還未明文規定的)教師;在治理的部分則以現職的代議長老與牧師組成議會執行監督任務,稱為中會。中會是教會真正的主體,由此才下授地方教會小會權與上組全國性之總會。目前情況,內部教制大致穩定運行,跨教派與普世教會關係也尚稱和諧。

但在教制上,也並不是都沒問題。近年來,教制上較浮現的問題有四個:第一是有些地方教會藉故代議制度宣教效能不佳,因而一方面重推牧師權柄與採行小組制,另一方面則縮小教會小會與長執會規模以及過去比較採合議決策型的團契組織。第二個問題是牧師的無任期制使教會不太敢輕易聘牧,造成有些教會無牧師牧養而牧師無教會可牧養的情況。第三是在中會與總會之間的權責、分工、與資源分配上出現不協調狀況,在南台灣有籌組大會的聲浪。未來的發展可能包含,到底要設立大會或強化中會兩個方向。第四是醫院學校等機構董事會出現不容易解決的爭議。

以上問題雖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制上所有的問題,卻也是比較凸顯的問題。這些問題要如何解決,取決於其總會或相關的中會與小會的抉擇。本文僅就這些問題,分享一些綜合性看法與做一些粗略建議,總主旨在呼籲強化中會。

※代議制卡好

基本上教會體制可採行主教制、會眾制、或代議制,但傳統上長老宗教會是認為代議制比較好。其原因是宗教改革前雖然主教制行之有年,各地區有主教,而中央有教皇,教權集中,層層節制,下級服從上級,有宣教與行政上較有效率的優點,但是這種極權式的教會領導腐敗起來也更快更殘忍。約五百年前宗教改革時,改革者就看到當時教皇與主教在販賣贖罪卷上等等教會行徑已偏離聖經教導,於是改革的要項之一便是捨棄主教制,降低牧者權柄,改採代議制或會眾制。加爾文宗的教會更一方面拒絕主教制,另一方面也不採取會眾制。不採取會眾制讓教會全體會眾參與教會決策,主要是怕會眾信仰不深,易造成信行偏差行徑或使教會成為宗教俱樂部。加爾文宗的教會根據聖經使徒行傳所記載的教會,在解決紛爭與制定規範時所採行的作法乃是由使徒與長老聚會商議的代議模式(徒15:6),於是認為教會應重新回來跟隨這樣的模式。

改革宗教會跟隨原初教會這種使徒與長老聚會商議之代議模式,所看見的價值並不在於主教制的宣教或行政效率,也不在於會眾制有普遍參與的民主價值。它所看重的乃是,希望教會的壞見證能減到最低。對宗教改革者而言,他們完全肯定聖經的說法,人皆有罪,無力自救,想得到上帝接納非耶穌救贖不可。既然對人性這麼悲觀,又看到教會內主教們販賣贖罪卷等等偏離聖經教導與腐敗情事,以及社會上國攻國與人吃人等暴民殺伐狀況,宗教改革者所期待的當然是,新教教會在採行使徒與長老的合議制後,能減少主教制的獨裁缺點與會眾制的暴民結果所造成的種種壞見證。是的,主教獨裁確實可能使事工或宣教有效率,但是獨裁體制腐敗時是一人下地獄就全體也被拉下地獄。而會眾制雖比較有民主與普遍參與之優點,但是由一大群剛加入教會的人或是長久對聖經不怎了解的會眾來做教會決策,可能使教會對外見證根本偏離上帝旨意。

因此,在決策上,由一群較有信仰資歷的使徒(牧師)與長老來會商決策,錯誤應該會較少。即便教會要腐敗,也必須是代議體的集體腐敗。可是,只要在各級代議體中有一人不參與腐敗,則壞事就會被爆料,壞見證就能被止血而不會被包庇或惡化。所以,相較於教皇制與會眾制,這種使徒與長老合議的代議制應是比較優質的體制。

※中會的組成與治理

依據使徒行傳15章所說的使徒與長老合議之代議模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設立小會、中會、與總會作為監督與治理單位。但其中,真正的教會主體乃是中會。中會這個名稱,英文是presbytery,就是出於使徒行傳15:6中的希臘文πρεσβύτεροι(複數),其字義便是「長老教會」。在這樣的體制下,主要授職、差派、監督、戒規、宣教、與設立教會等等的權柄都放在中會。在牧職方面,上至總會下至小會與機構的所有傳教師與宣教師,都由中會監選或設立以及授予或褫奪。至於公職,中會內各地方堂會的小會議長職與中會部會機構必由中會授予與監督。而總會則由各中會派代表組成,聘任事工幹事,分設各種事工委員會,銓衡屬下各機構董事與負責人,來處理全國性、跨教派、與國際性的各項事工。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中會到總會的組織模式,乃是由下而上的議會決策制。相較之下,地方教會的運作雖有會眾民主,卻必須在中會監督下來進行。教會初任牧師雖由教會(地方堂會)會員和會選舉決定,但其和會的舉行與小會議長職的授予或差派卻需由中會派員監督與執行。也因此,地方堂會並不是自我存在的獨立體,而是中會監督與治理下的肢體。但是中會的組成卻不需要總會來監督,而是中會轄區內各堂會之代議長老與牧師共聚組成。通常每年年初的集會,就會組織新一屆的中會。集會中先禮拜、點名組織中會、與選出新一屆的中會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以及中會委員會的牧師和長老等等役員(服事人員)組織中委會。而後中委會再提出庶務、傳道、教育等等部會組織,由中會接納。

中會未召開期間,就委由中委會代行治理與監督事工。當新一屆中會組成時,舊屆的中委會與部會便下任,因此通常他們的任期都只有一年。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地方堂會乃是中會監督與治理下的肢體,因此前述有藉故強調牧師權柄與推行階級服從的小組制來縮小小會、長執會、與採合議決策的事工團契等情形之教會,我們也不必擔心。因為,這樣的教會之牧師與小會議長職權仍是中會授予的,若有違規或不良見證時,中會隨時可戒規該牧師或將教會降為支會,再派新的小會議長與足數長老組織新小會來做新決策。倘若為了宣教效率,在合乎教會法規的範圍內縮小小會或採行小組,一般而言都能受中會接納。議會制的體制優點之一,就是讓教會對信仰與事工有討論與調整的空間,而含納性也較高。通常在地方教會採行偏主教制的牧師,其實也不見得會贊成中會與總會也變成主教制。大多還是會支持代議式的民主共和。

這種代議式民主共和的中會,其本質乃是互為肢體服事耶穌。其治理的目標其實只有兩個,就是宣揚耶穌基督救恩福音與見證祂的愛於人世。不論中會對牧職與地方教會如何管轄與監督,其目的都只是為了防止或減低壞見證。但大部分牧職、教會、與部會或機構的設立,都是為了積極因應社會各種情況來讓人認識耶穌救恩、以及奉主名在教會內與教會外進行濟弱扶貧有無相通的事工。

※中會的強化

目前中會的功能已具雛形也多可運作,只是發展不充分,效能還不理想。大部分中會還處在內部責任單位極度萎縮、權責不分、以及事工的不連續性與整合度低。而派遣參與總會各單位組織的人員在派遣後,就喪失對他們的監督與委任收回權,造成中會無權過問、總會無權戒規、而背信者逍遙法外的窘境。

中會如果是教會治理的主體,則它應是屬於規劃與監督的性質,而相對的,它所交付任務與監督的對象就應該是各項事工的執行者或責任單位。但是,今天大部分中會的責任單位極度萎縮。責任單位講的就是中會應該有總幹事、各項事工幹事與助理的設置,其任期至少應三年或四年,負責執行中會或中會休會期間由中委會代行時所做的事工決策。可是,我們今天有些中會連幹事都沒有。以致於現行作法常常是權力單位兼事工單位,造成權責不分。權責不分,球員兼裁判,當部會暗地裡把教會公帑拿去觀光洗溫泉時,變成沒人即時監督。

中會組織若權責不分,再加上任期只有一年,在事工的策劃與執行上,就容易偏袒以及前屆制定後屆擱置。其實,平時作為治理監督單位的中會(平時委由中委會代行)以及部會,通常由教會牧師與長老擔任,且每年都重新組織,任期一年。這樣的設計是為代議與監督,若用於事工推動就會變成兼差型的,無法像事工幹事是專業與專職。代議與監督職任期都只有一年,主要就是為了防治權力遭特定人長期佔有而腐化。另一方面,又因每年重組,也能在決策上增進因應社會的調適力。而中會若有幹事團,其任期就能比較久,以強化事工的連續性與整合性,但他們必須被監督。而部員在監督之餘,也能多少協助幹事推動事工。倘若無法增事工幹事,至少讓中委與部會權責區分,中委監督而部會執行事工且能有較長任期。

由於中會的弱化,現在的情形是凡事都要總會處理。地方救災要總會處理,傳道師聘派要總會處理,傳教師福利要總會辦理,醫院、社會服務機構、與學校設立都把財產歸給總會,連性別公義也要總會處理。結果是總會太過膨脹,人員過勞,有時鞭長莫及。其實,總會並不適宜作為事工單位。適合做事工單位的教區中會,卻凡事被動,或無力施展。本文在前述問題中提到近來中會與總會之間在權責、分工、與資源分配上出現不協調狀況,各地有籌組大會的聲浪。其實設立大會只不過是又多成立了幾個小總會,現在中會與總會之間的不協調問題,將來就會發生在中會與大會之間。因此解決之道不在於成立大會,而在於強化中會。

倘若中會有強的幹事團,除了權責分立,還有事工推動的連續性與整合性優點。筆者多年前參訪過一美國長老教會的中會,中會有幹事團,辦公室的入口就呈列各項聚會教材、講道篇、聖歌集,供教會取用。中會有圖書館存放書籍影音資源,隨時以福音車送達所需教會。中會辦公室後竟然還有游泳池、籃球場、與收容所,隨時收容各教會送來需收容之人。中會不但自己負責中會內牧者退休福利,甚至還有長老村作為牧者退休之所,同時也成了中會智庫、在任牧師休假時的講員支援者、以及中會在宣教與事工上的義工。中會各部事工,也大都一年兩次集中在春秋各一天辦理。每次活動日,參加者只能早上選一個,下午選一個。整個活動設計一次,執行五年才重新調整。這讓籌辦單位與參加的會友都不會疲於奔命。

中會的強化,對現行醫院學校等機構董事失控的問題也有助益。倘若現行醫院學校等機構董事都在總會銓衡,一方面恐遭污控為賄賂或黑箱作業,另一方面中會也喪失監督權。若是這些機構章程能明文規定董事來源由就近幾個中會委派,則具有撤銷牧職長老職的中會,就能更有效監督這些董事。

※結論

宗教改革期間,改革者發現牧師與長老合議的代議制是缺點最少的教會體制。因此我們今天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才會採行以現任牧師與代議長老組成的中會為教會主體。中會下轄地方教會上組全國總會,目前運作大致良好。所需發展的是強化中會。強化重點在於,增加事工與專業專職事工幹事,明確權責區分,對派遣公職與機構之委任和監督運作能更有效。總體則應提昇在社會中宣揚福音與見證耶穌之愛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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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48 期 未來,一直來 (25-29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48期  2015年  6月 未來,一直來 148
本期主題:未來,一直來
發行日期: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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